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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昌吉州水利局公布第二批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07-31 18:11:07 来源:昌吉州水利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今年以来,昌吉州水利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兴水重要论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先后组织开展了河湖“清四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水资源节约保护、非法侵占河湖等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有力有效查处了一批涉水违法案件,法治水利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为全州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促进全州水行政执法效能,有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从全州水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案例一:么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呼图壁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1日,呼图壁县水政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镇某村农场承包户么某某在其农场西侧存在1眼非法井。经调查,么某某于2021年12月未经批准,在其农场凿了一眼非法机井,并取用地下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呼图壁县水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拍照、定位取证,传唤违法当事人至呼图壁县水利局案件审理室进行笔录询问,再对违法案件进行立案、下发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上会讨论、案件结案表等法定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3日内将非法机井填埋,并追缴水资源费。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水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么某某非法凿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是为了对取水主体进行登记和备案,明确水权和水责,并对取水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昌吉州是全疆最缺水的三个地州之一,水资源总量特别是地下水资源量较少,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和耕地亩均水资源量位于全疆末位,防治过度开采地下水的形势异常严峻、迫在眉睫,对水资源合理使用管理和控制,是保障水环境和水安全的必要措施。


案例二:张某某拆除计量设施、设置旁通管非法取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吉木萨尔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0日,吉木萨尔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新地石场沟xxx号机电井运行不正常。经核查,用水户拆除计量设施非法提取地下水,并在井管计量水表前端设置三通,部分水量没有通过水表计量非法取水。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吉木萨尔县水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拍照、定位取证,张某某承认其擅自将计量设备箱打开拆卸传输模块,破坏xxx号机电井计量设施非法提取地下水,并在井管计量水表前端设置三通,致使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根据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取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吉木萨尔县水利局根据违法行为人及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四款“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1.4万元的行政处罚,拆除计量水表前端的三通,并立即恢复计量设施。

典型意义

违法行为人实施的破坏机电井计量设施,在井管计量水表前端设置三通,致使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的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是为了避免浪费、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水资源,按照计量缴纳水资源费,也是维护水资源生态和地下水采补平衡,守住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具体措施。


案例三:王某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案

案件承办单位:木垒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 28 日,木垒县水政监察大队接到举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后发现,王某未经批准在木垒县某村给当地群众擅自凿3眼人畜饮水井。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木垒县水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拍照、定位取证,给王某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王某立即进行整改,新凿的3眼人畜饮水井予以填埋。木垒县水利局于2023年5月5日对此案件立案查处,按程序向王某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王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王某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3年6月1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请求减轻处罚额度。经木垒县水利局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认为王某明知故犯,在目前全州大力整治地下水水位下降的严峻时期,还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无视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应该严厉处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六款“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及损毁地下取水工程设施”的规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明知故犯,无视国家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政策,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单位或个人要取得凿井资质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才能凿井取水,依法依规加强凿井取水管理,是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维护正常的地下水管理秩序,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