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昌吉州水利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兴水重要论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先后组织开展了河湖“清四乱”、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水资源节约保护、非法侵占河湖等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有力有效查处了一批涉水违法案件,法治水利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为全州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促进全州水行政执法效能,有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从近年来全州水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案例一: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案
案件承办单位:玛纳斯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7日,玛纳斯县水政办工作人员在包家店镇某村与某县交界处发现有一辆凿井车辆正在凿井,经询问当事人张某了解到,该凿井钻机为陈某所有,在包家店镇某村与某县交界处地块凿井由张某具体负责,该凿井钻机无凿井资质,凿井期间无任何审批手续。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
2023年1月8日,玛纳斯县水政监察大队执法工作人员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经查,2023年1月7日张某在包家店镇某村与某县交界处地块非法凿井。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经调查取证,询问张某本人,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凿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水利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回填并恢复非法凿井井口,承包包家店镇某村与某县交界处地块人员另案处理,最终给予凿井钻机所有人张某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地下水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地下水的补充主要依靠山区的天然降水形成的河道径流来维持,一旦气候环境和生产生活用水发生变化,地下水的供给将失去平衡。过度无序开采地下水,会造成地下水资源枯竭,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同时地下水超采还可以导致植被退化,泉眼消失,风沙天气增多等一系列问题,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为了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爱护和节约使用水资源。
案例二:郑某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案
案件承办单位:阜康市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5日,阜康市水利局接州水利局线索移交,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井号为xx号的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经阜康市水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郑某对该眼机电井实施拆除井电双控设备行为,破坏该机电井计量设施,导致该机电井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
经调查:郑某承认擅自对XX号机电井计量设施实施拆除16个螺丝钉,拆卸井电双控设备的行为,破坏xx号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根据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取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阜康市水利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立即恢复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恢复的费用由郑某承担;对郑某处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缴水资源费。
典型意义
违法行为人实施的破坏机电井计量设施,致使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行为,严重破坏水资源生态和地下水采补平衡,突破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对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带来不利影响。违法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王某某未经批准采砂案
案件承办单位:昌吉市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8日,昌吉市水政执法人员在河道日常巡查中发现,库尔阿根河榆树沟勇进村河段河道内有长约100米,宽约12—13米,平均深度6米左右的采砂坑,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王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相关采砂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库尔阿根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存在偷采、盗采河沙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
经调查,王某某于2023年1月15日-1月18日,在昌吉市库尔阿根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内取土、挖沙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恢复河道原貌、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内采砂行为,对河道行洪造成了影响,扰乱了河道采砂秩序。通过昌吉市水利局组织实施的一系列整治措施,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执证开采进一步规范有序,非法采砂行为得到应有打击,避免砂石资源流失,保证了河道行洪安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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