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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泰矿冶阜康市50万千瓦光伏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5-29 19:26:39 来源:水利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水字〔2024〕98号

  

关于对《中泰矿冶阜康市50万千瓦光伏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阜康市中泰绿能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上报审查<中泰矿冶阜康市50万千瓦光伏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已收悉。根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相关要求,2024年5月9日,我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阜康市水利局、阜康市中泰绿能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及有关特邀专家对《中泰矿冶阜康市50万千瓦光伏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印发《<中泰矿冶阜康市50万千瓦光伏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昌水技审字〔2024〕75号)。《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新疆江河润泽水利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根据专家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基本达到《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评价范围,《评价报告》中采用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基本正确,成果基本合理。

二、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采用的防洪标准和分析计算成果,项目升压汇集站采用50年一遇防洪标准,检修道路、过水路面采用10年一遇防洪标准。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结论。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项目施工前必须完善度汛方案,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加强与水利部门的沟通,依据相关防汛信息及时调整施工组织,避免影响防汛抢险。施工期产生的废渣应按照水土保持的要求,按规定和指定的地带存放或深埋,生活及生产废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施工结束后,要及时拆除行洪通道内的临时建筑物(如有),恢原洪沟原始形态。工程运行期间,要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防汛安全检查,配合水利部门全面做好汛期安全度汛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处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