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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8 16:49:3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昌吉州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3-07-28
文  号: 昌州水字〔2023〕14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昌吉州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昌州水字〔2023〕145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水利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准东经济开发区水务局,州水利管理总站、呼图壁河流域管理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破坏机电井计量设施、破坏地下水监测设施、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昌吉州水利局、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昌吉州公安局、昌吉州司法局共同制定了《昌吉州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司法局

                                 2023年7月28日 

 

 

昌吉州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全国、自治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动员会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根据《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水厅[2023]150号)要求,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州水利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决定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执法行动),全面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我州水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聚焦河湖安全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全水利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破坏机电井计量设施、破坏地下水监测设施、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水事违法犯罪行为,以五部门联动提升打击合力,形成严厉打击水事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立案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全水安全。

二、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打击以下重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影响防洪安全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2.非法围垦、填占河湖(水库)库容的行为;

3.违法利用、占用河湖水域和河湖岸线的行为;

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

5.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二)破坏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以及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

2.破坏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行为;

3.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4.破坏机电井计量设施、私设暗管导致机电井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行为;

5.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三)河道非法采砂

1.未经批准擅自采砂行为;

2.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非法采砂的行为;

3.以疏浚为名行非法采砂之实的行为;

4.在采砂管理中的黑恶势力犯罪。

(四)影响水利工程安全

1.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

2.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昌吉州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由水利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对我州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进行统一安排,州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州人民检察院六部、州公安局食药环境执法大队、州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组织协调并开展督导检查。

各县(市)专项执法行动由本级水利部门牵头,同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水利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本地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全面排查各重点任务领域的问题线索,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其中:呼图壁河流域管理处、州水利管理总站(“500”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所管河段和水库、水闸、渠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等内容的监督检查。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工作。

审判机关:加强与水利部门协调沟通,对重大疑难复杂水事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给予指导。依法审理重点领域涉水违法案件,适时发布水事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对于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破坏机电井计量设施、破坏地下水监测设施、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水利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及时受理,提高审查与执行效率,维护河湖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围绕本地区水事秩序,加强与水利部门的会商研判。对水利部门和有关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的问题线索,可与水利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积极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正确履职,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问题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依法受理水利部门和有关综合执法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依法打击危害河湖安全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围绕重点任务领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法行政机关按照统一部署,与水利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工作安排

专项执法行动为期半年,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至11月。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违法线索排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总结提升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

1.开展动员部署。各级水利部门要主动与同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联系、沟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专项行动方案。利用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公布专项执法行动举报电话,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接受群众监督。

(一)全面排查。

2.开展摸底排查。各级水利部门要组织河湖、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水土保持、工程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通过巡查检查、乡(镇)上报、梳理群众举报线索等方式对涉水违法问题线索开展摸底排查,建立问题线索台账(见附件1)。对确属违法的要按照应立尽立的原则,依法立案查处2023年107日前将问题线索台账电子版报送至州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

3.建立举报平台。呼图壁河流域管理处、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及受理时间,并公布州水利局监督举报电话(0994-2342769)、自治区水利厅监督举报电话(0991-5817488)、水利部监督举报电话(12314)及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网址http://supe.mwr.gov.cn/)。

(二)建立执法台账。

4.依法查处案件。各级水利部门要建立执法案件台账(见附件2),对列入执法案件台账中的案件,实行销号制度。对需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通报同级法院。对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对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办理的案件,或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2023年107日前将本辖区的执法案件台账电子版报送至州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

5.加大汛期查处力度。目前,我州已进入主汛期,各级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对阻水严重、影响行洪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等措施,及时推动违法问题整改到位,2023年河湖安全度汛提供支撑保障。

6.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贯穿于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严格落实问题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

7.实施台账动态管理。呼图壁河流域管理处、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报执法案件台账上的每个案件,要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依法严格查处。在案件结案后的10日内,应逐级在水利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http://mwrdb.mwr.cn)中进行填报,并随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时更新。

(三)监督检查

8.实施挂牌督办。州水利局将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建立挂牌督办案件台账(见附件3),并根据实际,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督办,同时向水利厅备案。

9.执法监督检查。州水利局将会同州司法局对各级水利部门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并对执法案件台账中15%的案件进行抽查复核,对挂牌督办的案件全口径复核及督促指导。综合分析水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督促整改落实。

(五)总结提升

10.全面总结工作。各级水利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经验,特别是多部门协作的有益做法,不断改进执法工作。要深挖各地的有益做法,总结执法协作的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应。于2023年107日前,将行动总结和1-3个典型案例报送至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

11.建立长效机制。针对防洪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保护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完善本地水利行业监管与水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行业监管、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工作合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水利法治建设、提升河湖安全保护、提高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水利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认真研究解决执法衔接配合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此次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级水利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培训制度等方式主动对接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疑难案件会商、挂牌督办、执法监督、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大协作配合力度,扎实做好职责分工中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责任落实水利局将会同相关单位,适时开展联合督导调研,指导各地深化执法协作,同时对专项执法行动中监管履职不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推诿扯皮等执法监管不作为行为,以及执法监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2023年7月起,各级水利部门要在每月月底前,向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了解相关工作进展,并于每月月底前完成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

(五)强化工作宣传。各级水利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开展河湖安全保护的重要意义,把水利部门与各部门协作的重要意义和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成效以及典型案例作为宣传工作的亮点,扩大专项行动效果。

附件:1.问题线索台账

2.执法案件台账

3.挂牌督办案件台账

 

联系人:何基业   联系电话:0994-2342769

邮箱:86431310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