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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河长制州级验收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3 16:10:5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4/2017-000269 信息分类: 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昌吉州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7-10-13
文  号: 昌州河长办〔2017〕1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自治州河长制州级验收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自治州河长制州级验收制度(试行)》已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州河长制州级验收制度(试行)》

昌吉州全面实施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12

附件:

自治州河长制州级验收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和《自治州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做好自治州河长制州级验收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长制建立情况的州级验收。

第三条 验收主体和验收对象

州河长制办公室是河长制州级验收的实施主体,县市河长制办公室、流域机构河长办公室作为验收对象,应根据验收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条 验收内容

主要是按照时间节点对河长制建立情况进行验收。包括工作方案出台、组织体系建立、责任落实、工作制度制定、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建立、督导检查、培训宣传等。

第五条 评分方法

(一)验收进行量化赋分,实行百分制,80分(含)以上为通过验收(验收赋分标准见附件)。

(二)验收总得分由州级检查打分和参与县市打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州级检查打分占总得分的70%,参与县市打分占总得分的30%(每次验收随机抽取两个县市单独打分,其算术平均分为县市打分)。

(三)2017年10月底前,未出台工作方案的;11月中旬前,未出台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的;11月底前,未出台“一河一策”综合治理方案的,均定为不合格。

(四)设置鼓励性加分项。对于落实河长制工作经费(包括河道协管员、保洁员、巡查员“三员”经费)的;组织、聘请热爱公益事业的企业负责人、社会团体相关人员、社区居民担任民间河长、义务河长、河湖“警长”的;建立志愿者服务队或义务护河队的,经认定可酌情加分。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各县市河长制建立情况自验完成后,由县市河长制办公室向州河长制办公室提出州级验收申请。

(二)州河长制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收。

(三)验收前一天,由验收组随机抽取2个县市参与验收。

(四)验收组通过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进行验收。会议由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组全体成员和县市河长制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1.听取汇报。县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报河长制工作情况。

2.查验资料。验收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查阅、核实有关资料。

3.质询。验收组成员就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向县市河长制办公室进行问询。

4.讨论、赋分。验收组根据资料查验及质询等情况,对照验收标准进行赋分,经讨论后确定最终得分。

5.情况反馈。验收组组长反馈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

6.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及时将验收报告报州河长制办公室,由州河长制办公室通报验收结果,并上报州总河长和州级河长。

第七条 时间安排

各县市要在20171215日前,完成县市河长制建立情况自验并申报州级验收;1231日前,完成河长制州级验收。

第八条验收结果运用

(一)验收结果由州河长制办公室按程序上报州总河长审定后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验收结果纳入自治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绩效考核管理、水利建设与管理“天山杯”竞赛评比。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相关内容的审计,将涉及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完成目标情况、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等纳入审计内容。并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其他

(一)在自考自评中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未通过验收的县市,应在验收结果通报后3-5个工作日内,由县市河长制办公室向州河长制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由县市总河长向州总河长作出书面说明,包括原因、整改措施及期限。

(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要及时进行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县市党政负责人责任。

附件:《自治州河长制州级验收赋分标准》

昌吉州全面实施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印制

附件:

自治州河长州级验收赋分标准

序号

验收项目

分值

100分)

验收内容

标 准

应提供的文件材料及相关说明

1

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出台和执行情况

25

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及实施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关于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相关文件的传达和贯彻落实情况。

1、出台工作方案(5分)。以发文时间为准,按规定时间出台得满分,未按规定时间出台的,酌情赋分。

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正式文件。

2、工作方案中应包含河湖保护治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河湖源头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推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七大任务(4分)。每缺少一项扣1分,4分扣完为止。

3、国家、区、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相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4分)。缺失一项扣1分,4分扣完为止。

贯彻落实的相关文件、通知等。

4、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4分)。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扣4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未明确分工的扣2分。

下发工作计划的正式文件。

5一河(湖)一策编制情况(4分)。尚未部署实施的扣4分;已部署实施,按编制进度、质量酌情赋分。

一河(湖)一策编制相关文件和成果等。

6、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编制情况(4分)。尚未部署实施的,扣4分;已部署实施,按编制进度、质量酌情赋分。

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编制相关文件和成果。

2

组织体系建立和责任落实情况

25

河长设置情况;建立河长制办公室工作机制情况;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责任落实情况;河长公示情况。

1、明确三级河长体系(2分)。以发文时间为准,按规定时间建立得满分,未按规定时间建立的,酌情赋分。

公布河长体系的正式文件;正式发布的河湖分级名录。

2、各级河长设置及责任落实情况(4分)。每缺少一级河长扣1分,每缺少一级河长职责扣1分,4分扣完为止。

3、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4分)。辖区内河湖全覆盖不扣分;每缺一处河湖名录扣1分,4分扣完为止。

4、建立河长制办公室工作机制(4分)。未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及设置专职工作人员扣4分;设立河长制办公室但未设置专职工作人员扣2分;河长制办公室无固定办公场地及相应办公设施扣2分。

河长制办公室设立的正式文件;河长制办公室人员组成文件;照片资料。

5、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落实及责任明确情况(4分)。未落实成员单位的扣4分;落实了成员单位但未明确相应职责的扣2分。

以相关正式文件为准。

6三员落实情况(3分)。未落实三员3分、三员落实但未明确工作职责扣2分。

落实三员的正式文件。

7、河长制公示牌设置(4分)。未按要求设立河长制公示牌扣4分;公示牌设置数量不够、公示牌要素不全、监督电话不通、管护不到位等发现一处扣1分,4分扣完为止。

公示牌设置的档案资料、照片资料等,并随机抽查。

3

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20

河长制

会议联系制度、

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办制度、和验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1、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职责(2分)。以发文时间为准,按规定时间出台得满分,未按规定时间出台酌情赋分。

正式公布的制度文件。

督查、考核及整改的印证材料为依据。

2、建立健全河长制会议联系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督办制度和验收制度(10分)。以发文时间为准,按规定时间出台得满分,未按规定时间出台酌情赋分。每缺一项扣2分,10分扣完为止。

3、落实河长制工作职责的情况(2分)。以检查、督办的开展情况为依据,各项职责履职到位的得满分,出现不履职、不尽责的不得分。

4、河长制制度建设的执行情况(6)。以制度落实的督查、考核为依据,未发现问题得满分,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4

考核机制的建立

10

考核办法的制定出台和可操作性情况。

1、考核办法(5分)。以发文时间为准,按规定时间出台得满分,未按规定时间出台酌情赋分。

正式公布的考核办法。

以考核结果应用印证材料为依据

2、考核办法的可操作性与结果应用(5分)。考核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得满分,考核内容不全面,酌情扣分,结果应用不具备可操作性不得分。

5

督导检查及河长巡河

10

河长制督导检查及巡河情况。

1、督导检查及河长巡河(6分)。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及河长巡河。每缺少一次扣1分,6分扣完为止。

以相关文件、通知、巡河日志、整改意见为依据。

2、督导检查及巡河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4分)。对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处理的,每发现1次扣1分,4分扣完为止。

6

宣传培训情况

10

河长制政策宣传及培训情况。

1、宣传引导(5分)。未制定宣传计划扣5分;制定宣传计划未开展宣传活动扣4分。

以相关文件、媒体资料等为依据。

2、组织培训(5分)。未开展培训扣分5分;培训2次及以上的不扣分。培训2次以下扣3分。

以相关通知、记录、照片、视频等为依据。

7

鼓励性加分项目

10

进一步完善河长体系。

1、设立民间(义务)河长,建立志愿者服务队(或义务护河队)的,每设置一项加2分。不超过5分。

以相关正式文件为准。

2、落实河长制经费及三员经费的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