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4/2019-000116 | 信息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07-01 |
文 号: | 昌州水函字〔2019〕10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
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度中央水利发展资金
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水利局、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6月24-27日,水利厅组成检查组对我州昌吉市、阜康市、木垒县2018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现场核查,发现并反馈了存在的问题,为确保圆满完成自治区2018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工作,依据《财政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43号),《水利厅2018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现场核查工作方案》,再次部署安排自治州2018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厅检查组反馈的主要问题
1、各县(市)绩效评价工作未引起高度重视,相对滞后。核查的3个县市中的2个县市因自评报告、自评表不符合要求,无法核实绩效评价得分与实际得分是否存在很大分歧情况。未严格按照《关于开展2018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项目验收工作严重滞后,核查的所有项目只有1项通过昌吉州水利局的竣工验收,部分工程还未开展单元和单位工程验收工作。
3、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率较低,所有核查的县市,县市配套资金均未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相对缓慢,中央资金支付率还未达到80%左右。
4、县市提供的相关支撑性、佐证性资料不全面,工程档案管理不规范。
5、个别县市项目部分项目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财务决算和审计相对滞后。
6、历次审计、纪检、监察、稽察、专项检查等报告未能提供,是否整改无法核实。
7、未能全面开展受益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
二、整改措施及工作安排
(一)县市水利局重新开展绩效自评
县市水利局按照《财政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43号)重新开展绩效自评,主要工作如下:
1、完成自评报告和自评表以及工程进展情况表,并与县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州水利局和州财政局。要求自评报告、自评表和实施情况汇总表格式要符合标准、表格内容不存在漏项等内容,特别是效益指标,同时自评报告、自评表和实施情况汇总表中的数据要一致。
2、按照水利厅印发《2018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现场核查工作方案》中县级提供的资料清单内容完成相关指标的支撑性佐证材料收集整理,扫描打包发送州水利局。
3、开展核查调查问卷发放工作,每个项目发调查表20-30份,分发对象为受益群众,统计分发数量、收回数量、满意数量,计算满意度。
4、整理历次稽察、审计、巡视、督查等整改落实情况。(要求历次稽察、审计、巡视、督查等整改落实情况都要有红头文件或签字盖章的纸质版材料作为支撑)。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各县市水利局 局长
督导科室及督导人:各项目主管单位或科室 负责人
完成时限:2019年7月5日前
(二)加快推进项目初步验收进度
我州2018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项目36项,目前项目初步验收率不足30%,有些项目分部工程验收还未完成,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未验收项目不仅质量指标不得分,效益指标也不得分。要求各县市按照基建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以项目为单位集中各参建单位人员,严格依照现行质量评定规程、验收规范、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完成2018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项目的初步验收。对于存在的变更的项目,尽快完善项目变更手续。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各县市水利局 局长
督导科室及督导人:工程建设科 周为民
州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王浩羽
完成时限:2019年7月30日前
(三)加强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严格合同管理、落实自筹资金,加强对资金支付的管理,加快资金支付进度。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各县市水利局 局长
督导科室及督导人:财务科 孙广昌
完成时限:2019年7月30日前
(四)完成州级自评报告
州水利局复查县市自评情况,形成州级自评报告和自评表以及工程进展情况表,并与州财政局联合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和财政厅。对复查不符合要求的内容要求立即整改,并跟踪落实。
责任科室及责任人:规划计划监督科 钟幼文
完成时限:7月10日前
(五)其他要求
各县市提供的支持性印证材料须扫描原件并进行文字说明,按照单个项目建立文件夹,每个文件夹下设五个word文档,分别为:1、项目前期资料(项目批复文件、中央财政资金文件、地方配套资金文件或承诺函,绩效目标分解文件,资金管理办法);2、项目建设管理资料(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组建、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和制度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项目台账、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项目(工程)验收报告、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等);3、财务资料(会计账薄、会计凭证、资金到账、财务付款凭证,汇总统计项目收支情况表等);4、专项检查报告(审计、纪检、监察、稽查等正式文件及整改报告);5、满意度调查报告。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中共中央、国务院、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是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抓手,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的重要依据,自评结果须真实、准确、客观,各县市须高度重视。
(二)认真学习,提高绩效评价编报和审核能力
县市水利局和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单位绩效评价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自治州财政局、水利局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开展2018年度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财预[2019]16号)等,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编报和审核能力。
(三)适时组织中期绩效评估 为确保各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工作顺利开展,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州水利局将适时组织开展中期绩效评估工作,不排除再次抽查的可能。
联系科室:规划计划监督科 电话:2345288
附件:2018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项目清单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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