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4/2018-000056 | 信息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8-03-15 |
文 号: | 昌州水字〔2018〕6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生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实施阶段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水利(务)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分工明确的水土保持工作机制,依据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加强和推进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昌吉州水土保持实际,现就生产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和实施阶段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明确要求,请严格执行。
一、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牧业生产及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水土保持的有关要求,确保规划与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相衔接;确保规划确定的发展部署和水土保持安排,符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要求。
三、规划的审查组织机关必须从源头上把好规划的水土保持审查关,审查过程中必须邀请水利部门的专家参加并提出意见,实现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由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保护的转变。
四、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经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五、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六、各类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规定,并监督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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