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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水利局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9-03-13 18:40:3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水利局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细则

各县(市、园区)水利(务)局、州水利管理总站(500管理局)、呼河流域管理处、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昌吉州水利局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17年10月22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17年10月22日印发

昌吉州水利局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

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细则

根据《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新水办建管[2017]92号)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州水利建设市场实际,现就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水利部和自治区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相结合,坚持放管并重,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水利建设市场体系,为我州水利建设顺利实施提供可靠保障。

二、规范市场准入

(一)规范市场准入条件。凡取得国家水利工程建设相应类别资质资格许可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在全州范围内参与相应水利工程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

(二)消除地区保护。严禁违法违规设置市场壁垒,打破区域限制,消除地方保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将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等作为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无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等证明。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现场办理相关业务等。

(三)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要加强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市场准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或变相实施收费、有偿服务,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保证金。对保留的各项保证金,市场主体可以以银行保函缴纳,并严格按规定及时返还。不得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相关证照证件。

三、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四)防范规避招标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建设工程不得直接发包。对技术要求不高、村(组)能够自行建设,依法不需招标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由实施主体按相关规定组织建设。

(五)保障招标人权益。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以摇号、抽签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对达不到必须招标标准的水利建设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六)科学确定评标办法。结合水利建设项目实际,以择优竞争的原则科学确定评标办法。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水利工程推行综合评标法,统筹考虑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用状况、技术方案和工程报价等因素;对技术简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水利工程,可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随机抽取法等确定中标人(低于成本价的除外)。对具有通用技术标准,市场竞争充分的水利机械设备采购招标鼓励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七)依法订立工程合同。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严禁增加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不合理条款;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承包合同,不得强行增加附加条款,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强化履约监管

(八)加强合同履约和现场管理。项目法人应要求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做出履约承诺,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需明确中标单位的基本信息、拟投入项目建设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合同工期承诺、质量和安全承诺等,并及时公开信息。信用档案要在合同签订之后的30日内,由项目法人报送直接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应加强现场管理,对参建各方合同履约情况督促检查,特别是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约的市场主体,应采取警告、责令改正、按照合同索赔直至解除合同等措施,同时报送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

(九)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科学制定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质量安全管理行为,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质量检测,严格执行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保证检测数据和评定资料的真实准确。

(十)加强设计变更管理。重大设计变更须经请示论证,由原审批单位予以批复,一般设计变更履行监理审查、项目法人批准。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严禁将重大设计变更按一般设计变更处理,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在通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可先组织紧急抢险处理,并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对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重大设计变更,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可以施工,但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清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挂靠,禁止一人多证多家单位执业。市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

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州域内所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积极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对在公开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

(十三)加大行政处罚曝光力度。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同时逐级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在自治区水利网公开。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应主动在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更新信用档案。

(十四)全面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市场监管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关联管理,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面应用于资质审核、评优评奖等日常监管工作。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等级和不良行为记录作为评标要素,纳入评标办法。对取得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的市场主体,任何单位在市场活动中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其信用等级。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被失信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保存。投标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用于招标投标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和相关个人隐私。

六、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十五)落实市场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中的事权。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水利建设市场的行业指导、行政监督,负责州级直管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监管工作;县(市、园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市、园区)水利建设市场的行业指导、行政监督,负责县(市、园区)直管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监管工作。

(十六)改进市场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方式,科学制定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队伍力量,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切实提高行业监管能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十七)强化依法依规监管。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擅自设立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监管事项。加强水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增强执法人员廉洁意识,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