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水考办字〔2019〕2号
关于在全州主要河流、湖泊分批确定生态
基流与最低生态水位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
生态基流是维系河流生态运转的基本流量,维持河流合理基流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是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的基本条件。《水法》提出了“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原则要求和“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的具体要求。《水污染防治法》强调“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要求“科学确定重要江河湖泊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将生态用水纳入流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和管理”。为了认真贯彻自治区《关于在全疆河流、湖泊分批确定生态基流与最低生态水位工作的通知》(新河长组办〔2018〕1号)要求,现将在全州主要河流、湖泊分批确定生态基流与最低生态水位(面)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从2019年起,按照河流径流量划分分批开展河湖生态基流与最低生态水位(面)确定工作,到2021年底完成2000万立方米以上主要河流和湖泊最低水位(面)、生态基流控制线的确定工作,建立生态流量(水位)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逐步实施全域河湖生态预警监控。
二、分批实施计划
2019年底6月底前,完成年径流量在1亿立方米以上河流生态基流及湖泊最低生态水位(面)的确定工作,主要包括呼图壁河、三屯河、塔西河、开垦河及天山天池等。
2020年6月底,完成年径流量在0.5—1亿立方米之间河流生态基流的确定工作,主要包括碧流河、中葛根、木垒河、西大龙口河、东大龙口河、阜康白杨河、达板河。
2021年底前,完成0.2-0.5亿立方米之间河流生态基流的确定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优化水资源配置。充分考虑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统筹防洪、供水、生态、发电等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生态用水。要结合已经开展的全州各县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把河湖生态流量问题调查和确定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尽快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诊断,系统的、定量的提出我州河流天然生态流量保障指标体系,为因河(湖)施策提供科学依据。全面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合理确定水土资源开发规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强化高效节水灌溉,开展污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因地制宜实施水系连通工程,增强河湖连通性,提高重点地区和重点河湖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
(二)建立闸坝生态流量调度制度。河流、湖泊生态基流与最低生态水位(面)一经确定,各县市要以区域为单元,结合流域控制性枢纽工程布局及上下游各业用水需求,强化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主要河流枯水期径流量,保障重点保护河段、湖泊、湿地及河口生态用水并改善水环境。要完善水库、水电站和拦河闸坝的水量调度管理方案,将生态流量基本保障纳入水量调度方案与调度计划。
(三)加强重要断面生态流量管控。各县市要结合已有水文站点、水库枢纽、闸坝工程布局,在重要控制断面建设生态流量在线监测设施,监测数据纳入水资源监控系统,强化生态流量(水位)的常态化监测和管控。要建立生态流量(水位)监测预警与管控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开展上下游水库群、闸坝联合调度。建立水市场和水权交易机制,鼓励通过节水改造、水权回购,对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挤占生态环境用水的县市、乡镇和单位,实行超额惩罚性水资源费征收,改善水资源过度分配、过度利用对河湖生态造成影响。
(四)建立生态需水保障责任考核。要因地制宜、合理核定主要河湖、重要湿地及河口的生态需水目标,明确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要求,纳入流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和管理工作中。建立生态需水目标责任制,全州河流、湖泊生态基流与最低生态水位(面)确定后,州人民政府将发布我州主要河湖及重要水环境生态需水保障名录,明确主要控制断面生态需水保障要求,落实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针对闸坝调度管理制度、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等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制定生态用水保障方案,相关工作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昌吉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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