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4/2017-000267 | 信息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7-10-12 |
文 号: | 昌州河长办〔2017〕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自治州河长制信息公开、通报、共享制度(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自治州河长制信息公开、通报、共享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自治州河长制信息公开、通报、共享制度(试行)》已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自治州河长制信息公开、通报、共享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服务和支撑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自治州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制度
(一) 公开原则
依法公开、诚实守信、注重实效、服务公众、有利监督。
(二) 公开内容
1.与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2.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年度计划、重点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3.各级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长工作动态、河湖管理保护落实情况;
4.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它内容。
(三) 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的;
2.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与实施河长制工作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工作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4.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四)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内容,应当根据其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1.政府门户网站、行业主管部门网站等;
2.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3.报刊、广播、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
4.信息公示牌、微信公众号、电子信息屏等;
5.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五)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二、信息通报制度
(一) 通报范围
各县(市)及州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 通报内容
1.区、州河长制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
3.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涉及危害河湖保护管理中的突发性事件;
5.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6.其它需要通报的事项。
(三) 通报实施主体和形式
信息通报实施主体为州河长制办公室,主要采用公文、联席会议、网站、主要媒体等形式。
(四) 通报频次
1.原则上每个季度通报1次;
2.重要的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五) 通报程序
由州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拟定,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印发。
(六) 整改要求
1.各县(市)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一般问题在通报印发后5日内提出整改方案,10日内完结处理;重大问题30日内完结,确实不能按时完结的,要说明具体原因。
2.通报问题完结处理后的10日内,要将整改报告报州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三、信息共享制度
(一) 基本原则
1.资源共享,互惠互利;
2.方便快捷,及时准确;
3.规范有效、及时完整;
4.合法使用、保障安全。
(二) 共享内容
1.国家、自治区安排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文件;
2.州、县(市)推行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及动态;
3.相关媒体报道、工作简报等;
4.河长制工作实践中的创意创新、新思路、新典型。
(三) 实现途径
在各级政府网、行业网,开辟“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专栏”,及时发布信息。同时利用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四) 严格信息发布程序
河长制相关信息由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审核后发布,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严禁涉密信息对外发布。
(五) 定期汇总
各县(市)河长制办公室要定期汇总统计信息共享情况,并将统计结果报州河长制办公室。
四、依法依规追责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各县(市)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信息公开、通报、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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