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河(湖)长制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农业园区)河长办:
为深入推进全州河(湖)长制工作,根据《自治区2022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新河(湖)领办发[2022]1号),现将《自治州2022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自治州2022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计划
昌吉州全面实施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抄送:兵团六师河(湖)长办、呼图壁河流域管理处
自治州2022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
工 作 计 划
2022年,自治州河(湖)长制工作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思想,进一步压实各级河湖长、各有关部门责任,深入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系统治理与保护,全面推进自治州河(湖)长制从“有名”“有实”向“有能”“有效”的实质性转变,以优异的河湖管理保护新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强化河湖长履职
(一)日常工作开展。进一步压实各级河(湖)长和各级属地责任,健全各级河湖长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按照河湖巡查制度完成州县乡村四级河湖长巡河湖任务,发现问题实行闭环管理,年度内动态清零。各县市及时向州河(湖)长制办公室上报巡河统计报表及销号台账。落实《关于加强昌吉州和兵团第六师河流联防联治工作的规定》,强化昌吉州和兵团第六师联防联治。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暨总河湖长会议,安排部署年度河(湖)长制工作,年终开展河长制湖长制述职评议。建立乡村级河(湖)长监管长效机制,完善基层河湖管护巡查体系,鼓励设立巡河员公益岗位,解决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突出问题处理。各县市党委、政府年初专题研究县域内的河湖突出问题,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州、县级河湖长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或者通过批示,督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并有效解决突出问题;县级河湖长年度内至少处理1起河湖“四乱”及碍洪排查10类突出问题;全面完成中央环保、水利部、自治区督察及州级暗访等各级督导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整改销号。
二、加强工作组织推进
(一)强化河湖指导。严格按照水利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对标河湖形象面貌及影响河湖功能的问题、河湖管理情况、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河湖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强化河湖指导。州县两级河长办通过“四不两直”、暗访等方式对各级河湖长、相关部门履职、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指导。
(二)信息系统应用。各级河湖长利用“河长通APP”开展巡河巡湖;完成州县乡村四级河湖长在自治区河(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更新完善,并在县级及以上政府网站公示各级河湖长名单;完成村级河湖长与村级河段信息填报;及时、真实、准确在河(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河湖“四乱”、碍洪问题排查、整治、销号等台账;及时填报河(湖)长制评议信息;积极应用河(湖)长制高空云台开展巡查、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派警处理。
(三)重点工作进度报告。各县市按阶段性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清四乱”、河道采砂、碍洪、宣传等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各县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呼河流域管理处配合联络员单位每半年向8条州级河流责任河长专题汇报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由州级联络员单位报责任河流河长,同时报州河(湖)长制办公室备案;各县市按自治区要求3月底前完成河湖三年整治行动整治成效自验工作,并将自验结果报州河长办。
(四)经费人员保障。各级财政要全力保障河(湖)长制年度办公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河(湖)长制重点工作专项经费,确保河湖管理范围界桩埋设、示范河湖建设、河湖“清四乱”、碍洪排查专项行动、河湖长公示牌更新等重点工作全面完成。县级至少配备2名河(湖)长制固定工作人员(以日常与州河(湖)长制办公室对接工作的人员为准)。
(五)宣传培训。积极组织开展河(湖)长制专题培训,规范建立培训台账,台账应包括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活动记载、签到册等;及时更新公示牌信息,及时更换破损的公示牌;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信息简报,宣传国家、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目标任务和要求,积极总结取得的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提高河(湖)长制公众知晓度,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河湖保护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三、全面落实重点工作
(一)河湖岸线管控。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涉河建设项目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审批,突出加强涉河湖交通项目管理,切实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监管,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加大巡查检查执法力度。年度内积极开展涉河项目排查,对已建涉河项目要开展排查,对新的涉河项目区域要新增埋设界桩,及时汇总上报并按要求公示;防洪规划修编后防洪治导线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岸线规划的,及时完成规划修编报本级政府批复并报州河长办备案。按照《昌吉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昌州政办发[2020]53号),2022年开展阜康市三工河、四工河、甘河子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各县市按照本级工作方案完成相关县级河流自然资源登记确权工作。各县市结合已划定的管理范围及自然资源确权成果,对管理范围线和水流所有权以内的其他权属存量问题,进一步梳理建立其他权属问题清单,各县市水利局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本级政府提交管理范围内存在的其他权属问题清单,同时报州河(湖)长制办公室备案。
(二)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湖“清四乱”,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治任务、整治责任、整治时限,确保“四乱”问题年内动态清“零”。全面完成国家、区、州暗访督查发现问题及环保督察、党委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
(三)开展碍洪专项整治行动。制定碍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利用一年时间在全州范围内对妨碍河道行洪的突出问题进行排查整治。通过“河湖管理督查APP”对水利部推送卫星遥感疑似问题图斑,完成现场复核,对复核确实属于碍洪或“四乱”的问题,纳入问题清单进行整治。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确保问题及时动态清零。
(四)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全面落实12条0.5亿立方米以上河流生态水量及天池湖最低生态水位线,合理制定年度生态水量调度方案,规范建立生态水量下泄台账,开展生态水量调度,实施对重点区域的生态输水补水。塔西河、呼图壁河、三屯河、开垦河4条1亿以上河流按照自治区印发的《新疆内陆河湖基本生态水量(流量)确定技术指南(试行)》要求修编完善,报州水利局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水政处审查。按自治区要求对已建水电站、水库及其他有下泄生态水量要求的水利工程,对下泄生态落实情况、存在问题等再次开展摸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加强河湖湿地保护与修复、退耕(牧)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在4处国家湿地公园科学有序开展湿地保育、湿地修复、科学监测、科研监测、科普宣传、资源调查等工作;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监督,严格湿地用途管控;加快推动湿地小区建设。落实湿地保护管理监督责任措施,安排部署湿地保护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效。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力度,维护河湖生物多样性,完成重要河流湖泊渔业增殖放流任务。严格渔政执法,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加大渔政执法力度,全面组织开展执法体系建设,各县市年内查办渔政执法案件不少于2件。
(五)示范河湖建设。完成2022年度示范河湖建设任务;及时建立示范河湖建设任务年度工作档案,全面完成示范河湖验收工作;示范河湖建设应确保资金投入到位、项目储备充足,河长履职尽责,水资源、河道管理规范,水环境明显改善,水生态保护修复和河岸生态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对建设资金和项目储备不足、河长履职尽责不到位、发现河湖存在非法取水、非法建设、“四乱”等问题或河道内及河岸生态环境没有明显改善的将取消示范河湖创建资格。
(六)水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承载能力评价,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每年开展一次入河排污口检查,向全社会公开排污口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持续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全州9条主要河流17个监测断面、天池湖库3个断面、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质达标全过程监管,确保水质稳定向好。强化水功能区和水环境治理目标管理,严格治理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城镇生活等污染。落实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持续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加大生活污水再生利用,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60%以上。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城镇(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生活、工业废水,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防止黑臭水体。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一步巩固乡镇和行政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体系建设标准》(新建标005-2020),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深入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规范处置农村固体废物,严格控制农村厕所粪污、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对水体污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源综合治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持续减少农药化肥残留进入河湖水域;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强化养殖污染治理,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能源化和肥料化为主要方向,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以村(户)为单位“建池截污,集中收运,种养结合,粪肥还田”。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农村“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完成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优化调整饮用水水源布局,加快治理改造或替换不达标水源。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严格实施从水源头到水龙头全过程的监管,定期公开县级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切实保障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
(七)河道采砂管理。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河道采砂规划,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采砂许可要求落实到位。在县级及以上政府网站公告河道采砂管理“四个责任人”,采砂现场规范设置现场管理人员、采砂许可相关信息、“四个责任人”公示牌、安全标识牌,采砂单位现场悬挂或张贴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采砂量登记台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砂所辖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台账。各县市年度内专项开展2次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采砂历史遗留问题并完成清理整治。
(八)河湖行政执法。积极组织开展河湖执法专项行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州县联动、多部门协调、兵地联合等执法机制,深化“河长+警长”工作机制,着力完善跨县垮界河段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河湖巡查检查,严厉查处和打击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乱占、乱建、乱堆、乱采、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四、其他工作任务
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考核,以自治区对各地州(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结果为准。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被自治区及以上媒体当做先进典型报道的、水利风景区管理提质或启动新的水利风景区建设且编制拟建水利风景区规划的、水文化建设方面成效突出,在湿地、人工湖等文化公园建设方面成效显著的,建设河(湖)长制主题公园、河湖文化博物馆的、河(湖)长制工作思路、方法有创新、有优秀经验做法的,在全州、全疆可以被复制学习的在考核中酌情予以加分;对河湖管理保护方面被自治区级及以上媒体负面报道、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的、因河长履职不力,被自治区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约谈问责的、发现城市建成区有黑臭水体的在考核中酌情予以扣分。
根据本工作计划,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兵团第六师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兵地一体化”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工作要点和本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好兵团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请州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兵团河(湖)长制办公室等7个单位,细化本部门、本系统年度河(湖)长制工作任务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于2022年6月10日前报州河(湖)长制办公室。以上工作将作为对各县市、各成员单位2022年度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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