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4/2017-000036 | 信息分类: | 水利、水务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7-04-21 |
| 文 号: | 昌州水字〔2017〕6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开展河道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 ||
各县(市)水利局、呼图壁河流域管理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防汛抗旱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州河道依法管理,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等涉河活动,确保汛期河道行洪安全和河道内建设项目及工程安全,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全区河道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新水办政监[2017]2号)文件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州河道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防洪管理情况
1、河道内设障及清除情况;
2、非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开垦种植、从事养殖旅游开发修建建筑物等情况;
3、河道内已建、在建水库、水电站等工程度汛方案及汛前准备情况。
(二)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1、在河道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是否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审查情况;
2、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查情况;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情况;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监督检查。
(三)河道采砂管理情况
1、河道内采砂许可审批情况;
2、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情况;
3、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情况。
二、检查方法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抽查与联合检查项结合的方式同时开展,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自查方案,围绕检查内容,全面进行检查,对河道内工程比较集中、人类活动比较频繁的主要河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现场处理的现场进行处理,现场处理不了的,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尽快办结,必要时上报州水利局开展联合执法。
三、相关要求
(一)河道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是加强水利行业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河道内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水利局和呼图壁河流域管理处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二) 各单位要本着边查边改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影响行洪的障碍物要及时清除,并积极开展整改后督查。涉嫌违法的,要立案查处,认定违法事实,落实执法责任主体,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涉河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由州水利局挂牌督办。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有关情况要及时登记、汇总,建立执法台账,填写附表1-5。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结束后,对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附表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并报送州水利局。
(三)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严禁以河道清淤为借口批准河道采砂,可对需要清淤的河道制定采砂规划,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合理安排河道清淤。对于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一定要加强现场监管,严格按照批准的采砂方案进行开采,严禁超面积、超深度、超方量开采。
严厉打击河道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水事违法行为,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坚决禁止以罚代刑。
(四)完善河道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河道执法监管各项任务。认真落实河道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健全执法巡查责任制,强化河道日常管理巡查、执法巡查、养护管理的有效对接。建立健全流域与区域、相邻区域之间、水利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合巡查机制、综合执法机制,深化跨部门执法合作,创新执法形式,强化执法信息通报,形成执法合力。
四、检查时间
2015年5月2日-6月30日。州水利局将对各单位开展河道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抽查,同时对主要河道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检查结束后,州水利局将形成河道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水利厅。
附表1、2017年河湖执法检查情况登记表暨日常巡查监督情况登记表
2、2017年河湖执法检查活动水事违法案件登记表暨水事违法案件登记表
3、2017年河湖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4、2017年度河湖执法检查活动水事违法案件统计表
5、典型水事违法案件登记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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