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4/2017-000045 | 信息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7-03-20 |
文 号: | 昌州水字〔2017〕4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对昌吉州各县市2016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补助项目进行验收的通知 |
各县市水利局:
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批复我州2016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补资金共计934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共计7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234万元。目前,各项目均已按照技术方案规定的内容完成维修养护和县级自验,达到州级验收条件。
根据《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水财农[2012]102号)和《新疆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工作手册》相关规定,州水利局将会同州财政局对全州2016年度县级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财政补项目进行验收,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时间
验收时间定于2017年3月22-27日(原则上每个县市半天),验收工作会议由昌吉州水利局主持。
二、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年度实施计划安排的项目是否全部组织实施;
2、检查各项目维修养护工作内容是否全部完成;
3、检查维修养护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4、检查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5、检查项目组织实施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6、检查工程档案资料情况;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三、验收方法
采取维修养护项目现场与档案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验收程序
1、现场检查项目维修养护情况;
2、宣布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3、听取维修养护项目工作总结;
4、查阅项目相关档案资料;
5、对项目进行评议,决定是否通过验收。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水利局和建设管理单位应按《新疆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工作手册》要求,组织做好相关资料汇编准备工作。
(联系人:周为民,电话:13899696920)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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