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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07 11:32:0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6/2016-000061 信息分类: 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6-04-07
文  号: 昌州水党组字〔2016〕1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利项目资金规范科学管理、合理高效使用,确保资金安全、项目安全和干部安全,根据《昌吉州水利局廉政风险防控办法》,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水利项目资金,指实施水利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资金、银行贷款、专项基金、企业融资等各类水利建设资金。

第三条:昌吉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在管理使用水利项目资金过程中的廉政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评估,是对相关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日常工作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包括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等,进行排查防范、实时监控、纠错处置、综合管理,以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发生。

第五条: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评估,应着眼于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坚持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防范与预警处置相结合,专防专控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各级纪委(纪检组)监督与单位(科室)组织实施相结合。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在项目规划设计管理环节,保证项目资金厉行节约、杜绝项目单位编报虚假项目及“报大建小”等套取水利资金;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以权谋私;设计单位故意抬高或擅自变更设计标准弄虚作假等,建立投诉举报机构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七条:在项目审批及投资计划管理环节,重点评估投资单位(科室)是否按法定程序、条件及要求审批项目或安排投资计划;重点防控计划编制单位不如实申报或违规申报项目资金计划,擅自变更、调整资金计划等。

第八条:在项目建设管理环节,重点评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发包承包、造价咨询、工程结算,为本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项目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投标,或不按规定招标投标;项目建设单位纵容、默许租借资质承包、违法转包、非法分包,违反自治区水利厅从业单位信息登记备案制度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更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不严格履行职责,以及借进度上报、工程验收之机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

第九条:在资金使用管理环节,重点评估不按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挤占、挪用、侵占、随意调配项目资金;不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拨付资金或故意滞留项目资金;未经审计自行批复或批准项目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违规使用水利项目资金进行担保和投融资等。

第三章 评估措施

第十条:建立健全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计划安排、资金拨付等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规范和完善水利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建立水利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州、县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制度,健全科学、规范、公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体系和监督体系,并逐步实行水利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等业务招标投标制度,及时更新充实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采用招标投标信息系统网上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二条:严格实行水利项目建设监理制度。实行严格的监理责任制和追责制。建设单位依据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量审核及进度款支付证书,并经项目业主审核后,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规范质量检测制度落实,第三方抽检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后评价制度,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加大工程质量和效益监管力度。

第十四条:积极推行廉政阳光示范工程,对重大设计变更、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验收、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布局等关键环节的重要信息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内部会计审核、财务收支审批、概预算执行及财务会计分析等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实行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会计电算化。

第十六条:水利项目资金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程序,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最终用款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中途提取或者转入其他账户。

第十七条:各级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勘测设计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培训费等非工程性费用的管理,明确开支范围,规范审批拨付程序,加强使用监管。

第十八条:完善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内部审计核查制度。财审部门定期对水利项目资金计划编制、项目建设、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核查,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严格落实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制度。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申请竣工财务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竣工决算审计条例》,决算由同级财政或上一级审计部门委托审计,审计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竣工验收的文件之一,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预警处置

第二十条:将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及其廉政风险评估纳入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廉政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廉政风险信息的收集和评估工作,及时采取谈心提醒、批评教育、信访告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等措施进行预警处置。

第二十三条:受到预警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处置通知后,应及时讲清问题,剖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积极整改到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评估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严重违纪的单位(科室)和个人,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等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党组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