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7.10公示表格
昌吉州交通运输综合部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 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 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 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1 | 新昌州交执运政[2024]0023号 | 王洪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王洪武 | 2024年04月07日22时03分,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新A-42086号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执法人员在国道239线与准东南环路交叉口红绿灯处对新A-42086号车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洪武驾驶新A-42086号7座小型普通客车,装载6名乘客从乌市飞机场送至五彩湾区新特硅基新材料工地。6名乘客为同乡一起自内地来准东务工人员,新A-42086号车驾驶员自乌市飞机场接到乘客要送至五彩湾东新特硅基新材料工地,并和乘客约定将乘客送至目的地后每人收取120元费用。该车所有人为连亚茹,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王洪武当场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驾驶员王洪武无法提供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乘坐新A-42086号车辆的乘客和相关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驾驶员王洪武自案件发生起,就拒绝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正常的执法、调查、询问等工作,拒绝提供案件相关证件资料、签收执法文书,且因本次阻碍交通执法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开展执法工作被吉木萨尔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行政处罚。经调查,2023年11月28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王洪武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件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王洪武的行为属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三条 | 罚款 | 罚款肆万元整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7.05 | 2025.07.04 |
办公时间及地点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10: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10:00-19:30(冬季)
工作地点:昌吉市健康西路113号人防大厦6楼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负 责 人:李瑒
联系方式:0994-233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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