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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3-09-15 19:54:11 来源: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客运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执法典型案例

 

案由:新疆昌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活动案

一、案例背景

旅客运输企业车辆不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线路运行,企业未及时排查发现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的车辆,导致车辆擅自出疆运行,存在安全隐患。州县两级交通运输局对企业存在安全隐患多次要求限期整改,由于客运企业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二、基本案情

一是新疆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有“省际包车”资质,该公司所属新B60143、新B60222、新BB9996三辆经营范围“市级班线、市级包车”客车2022年10月1日未经审批自乌鲁木齐市载客至甘肃省马莲井服务区,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运经营,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83项,违法程度符合轻微情节,不予处罚;二是2022年7月自治区安全生产检查反馈新疆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动态监控违章信息较多,昌吉市交通运输局下发了安全生产检查反馈问题通报要求限期整改,2022年10月1日该公司所属新B60143、新B60222、新BB9996三辆客车未经审批且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的情况下私自出疆运行,2022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及时排查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车辆等4项隐患并要求限期整改,2023年2月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新B63392号客车2023年1月17日、18日、2月8日仍存在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的情况下运行现象,企业未及时掌握运行车辆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0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67项,违法程度符合一般情节,给予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示范意义

(一)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旅客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且超越核定的线路运行,运输企业未排查发现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的车辆,导致车辆擅自出疆运行,存在安全隐患,通过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使企业认识到了不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惩戒和教育,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案件办理中的作法经验和存在问题

一是在取证过程中,首先对当事人及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取得了案件的主要证据;其次调取了涉事车辆的动态监控数据和辖区收费站的通行记录,案件证据更为充分;第三是对企业多次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的隐患并要求整改,体现了落实监管责任,也是案件的重要证据材料。二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客运管理规定》《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等内容的培训,提高了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办理此类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要全面、客观调查取证,使各项证据相互关联形成证据链;二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处罚数额;三是落实轻微免罚原则,对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客运企业未消除安全隐患案例2023.9.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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