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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例
发布日期: 2023-06-06 19:52:33 来源: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未经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执法典型案例

 

案由:库车顺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一、案例背景

道路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使用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因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必须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办理具体相应资质的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经考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具备以上条件后,方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正因为上述原因,道路危险货物作为交通运输监管的重点领域,对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格进行查处。

二、基本案情

2023年02月14日,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准东交警大队移交的一批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拉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立即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2023年2月9日库车顺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阿卜杜热合曼·阿布都热西提驾驶新N-4231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N-B314(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核定载质量31.3吨),拉运液体沥青30.16吨,从山西省科鑫炭材料有限公司拉运液体沥青至准东经济开发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厂区,并收取运费15984元;驾驶员提力瓦尔地·赛拍尔驾驶新N-463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疆福满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M-K08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核定载质量31.22吨),拉运液体沥青30.48吨,从山西省科鑫炭材料有限公司拉运至准东经济开发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厂区,并收取运费16154元。库车顺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新N-4231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新N-463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新N-B314(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经执法人员对收货方调查取证,昌吉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库车顺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此次违法行为第一次被查处,经营规模在5辆以下,属于一般违法程度,当事人能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给予库车顺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2138万元,并按违法所得32138万元处以2倍的罚款,计罚款64276万元,二项罚没款共计96414万元的行政处罚。库车顺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于2023年4月12日缴纳了罚款。

三、典型示范意义

(一)社会效果

危险货物在运输途中或者管理过程中处置不当,极易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因此对此类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通过对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拉运危险货物的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对违法经营当事人起到了一定的惩戒,对其他经营者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二)案件办理中的作法经验

一是重点要围绕涉案车辆所拉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违法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运费所得、实施危险货物运输是否主观故意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这些证据是认定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处罚的重要依据。

二是要客观全面取证,做到证据互相关联。此案中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的2辆车辆的驾驶员进行了2次询问,对收货方、生产方(托运人)都进行了调查询问和证据采集,比较完整地获取了当事人从事非法营运的相关证据资料。

三是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案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调查询问均有音像记录,案件经法制审核并召开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会后做出处罚决定,

(三)办理此类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要全面、客观调查取证,使各项证据相互关联形成证据链。二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处罚数额。三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每个阶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告知其救济渠道。

 未经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例2023.6.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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