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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货物运输案例2023.4.2
发布日期: 2023-04-03 19:50:01 来源: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执法典型案例

 

案由:赵永俊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一、案例背景

货物运输经营者要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从事营运活动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后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如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事营运,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3年 03月 09日 12时 30分,吉木萨尔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处理当事人赵永俊驾驶新B76755重型栏板货车超载行为,引导卸货过程中,要求赵永俊出示《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执法人员通过运政系统查询后发现该车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存在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立案,对当事人赵永俊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进行了全程音像记录。经调查,当事人赵永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应对当事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属首次被查处且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经吉木萨尔县交通运输局重大处罚案件讨论会议决定,对当事人处3万元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手续。

三、典型示范意义

(一)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在调查该案件时首先要确定当事人是否取得道路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即是否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再确定车辆是否办理《道路运输证》。若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适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都未办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二)行政处罚裁量运用

本案在行政处罚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案件办理及讨论过程中,主要考虑到当事人是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第一次被查处、在执法过程中不存在阻碍执法等情况,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过充分讨论,最终决定给予当事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同时,向他讲解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使其了解自己所违反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及违法的相关后果,使当事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表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执法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注重对群众的普法教育力度,丰富宣传形式,让普法宣传真正深入群众,提高群众对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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