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奇台县应急救援队综合训练室项目于2016年7月立项,经奇发改[2016]956号文件批复建设,总建筑面积1436.09平方米,合同价1950000元,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奇台县消防救援大队,施工单位为新疆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底,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对营房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奇台县消防救援大队予以整改。为此,奇台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4年1月2日向我局递交《关于对奇台县应急救援队综合训练室项目相关问题研究处理的函》,要求对其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理,我局接到该违法线索后,随即立案查处,经核实,该项目已经完工,确实存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二、处理结果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如下处罚:对建设单位奇台县消防救援大队罚款叁万玖仟元整(39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阮星驰罚款叁仟玖佰元整(39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杨婷罚款三千玖佰元整(3900元);对施工单位新疆东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冯湘华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蔡云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是典型的住建领域违法行为,在建筑市场类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而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对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的程序和条件都是十分熟悉的,并非由于不了解而导致实施违法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追赶项目进度或守法意识淡薄。本案中项目单位无视建筑市场监管秩序,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造成严重法律后果。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执法提示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我局严格遵循自治区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项目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了惩处,让违法者承担了相应法律后果,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领域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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