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新疆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在昌吉州准东开发区中小型企业孵化园供水项目中私自破坏市政道路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新疆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在昌吉州准东开发区中小型企业孵化园供水项目中私自破坏市政道路。法定代表人:朱锐伦。
(二)处理结果
我局于2024年5月1日予以立案审查,于5月1日召开案审会审议通过:新疆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在昌吉州准东开发区中小型企业孵化园供水项目中私自破坏市政道路违法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5月1日向新疆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5月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于5月2日通过对公账户全额缴纳罚款。该案依法办结。
二、关于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接昌吉州准东开发区中小型企业孵化园供水项目中导致市政道路受损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接昌吉州准东开发区中小型企业孵化园供水项目中水平定向钻机私自上路导致市政道路受损。项目建设单位: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铎。
(二)处理结果
我局于2024年5月1日予以立案审查,于5月1日召开案审会审议通过: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接昌吉州准东开发区中小型企业孵化园供水项目中水平定向钻机私自上路导致市政道受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于5月1日向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5月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疆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5月7日通过对公账户全额缴纳罚款。该案依法办结。
三、案件解析
(一)案件分析
经分析研判,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主要是: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违规施工现象,开工前未向我局报备开工申请。二是施工单位存在野蛮施工现象,操作不当。三是施工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四是固有开发区执法力量薄弱的客观原因存在,监管巡查不到位。
(二)执法易错点
执法科将加强施工地巡查,在项目前期阶段介入,做好针对参建单位的法制宣传工作,做到源头治理。根据开发区道路情况,在关键交通枢纽,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车辆,采取“不定时、不限地”教育引导、查处整治;加大违规处理破坏市政道路、破坏公共设施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查处力度,利用准东零距离等信息平台公开曝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昌吉州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三张清单”》文件要求,落实“721”工作法,严格执行案审制度,依法依规行使行政裁量权。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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