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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昌州住建行罚决定字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6-10-10 16:20:06 来源: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次 文章字号: 大 中 小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处罚人法定代表人:张林

被处罚人单位地址:玛纳斯县凤凰西路89号老法院办公楼

经查实: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5月22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新疆轩达伟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达伟业)为昌吉州玛纳斯县市政道路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轩达伟业中标后与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并组织实施了施工。9月22日,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与轩达伟业解除合同,由玛纳斯县巨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建筑)作为新的中标方,并于同日向巨龙建筑发出《中标决议》。会后,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巨龙建筑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变更了施工许可证主体信息,合同项目建设内容与轩达伟业签署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致,合同金额28795823.55元。合同签订后,由巨龙建筑组织施工至今,该项目工程已接近完工。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参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2026版)37.1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处项目合同金额8‰的罚款,即230366.5元(28795823.55元×8‰)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银行新疆昌吉分行建国路支行,收款人: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银行账号:3004800929000019840。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