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昌州住建行罚决定字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陕西旷龙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企业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559号智慧国际大厦13层1307-E280室;法人代表:唐佳佳。
经查实:2025年4月11日,陕西旷龙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昌吉市乐活小镇·悦府二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存在高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为施工人员配备的安全带无生产厂家及合格证,未见证取样送检,经现场监督抽检为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第四十五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和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项和第55项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对陕西旷龙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对陕西旷龙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合计处罚款20000元。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行昌吉建国路支行,收款人: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银行帐号:3004800929000019840,交款凭证备注: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3日
送达回证
编号:(2025)昌州住建送达字1号-2
案 由 | 陕西旷龙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 ||
文书名称及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昌州住建行罚决定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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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送 达 人 | 陕西旷龙建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送 达 地 点 | |||
送 达 方 式 | 直接送达 | ||
收件人签章 | 年 月 日 | ||
代收件人签章 | 年 月 日 | ||
代收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 |||
送达人 | |||
备注 | 见证人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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