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呼图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处罚人法定代表人:李云龙
被处罚人单位地址:呼图壁县锦华大道19号社保局3楼
经查实:呼图壁县市政道路改造一期施工项目于2025年7月8日在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7名,其中招标人代表2名、评标专家5名。2025年7月28日该项目开标,抽取5名评标专家,均为技术类评标专家。被处罚人作为该项目招标人,派出的2名招标人代表评标专业也均为技术方面施工相关专业。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的规定,参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2026年版)第39.3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银行新疆昌吉分行建国路支行,收款人: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银行账号:3004800929000019840。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4日
上一篇: 中城易通建设发展有...
下一篇: (2025)昌州住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