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5)昌州住建行罚决定字9号
被处罚人:中城易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大通物流园2号,法定代表人:贺有勋
经查实:中城易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标的呼图壁县呼图壁镇西河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在场履职,存在转包行为。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被处罚人应当立即依法改正违法行为,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7.7.1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对中城易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合同价(合同价款3869050.67元)0.6%的罚款,23214.3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银行新疆昌吉分行建国路支行,收款人: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3004800929000019840。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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