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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昌州住建行罚决定字4号甘肃顺通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09-30 19:20:03 来源: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次 文章字号: 大 中 小

  编号:(2026)昌州住建行罚决定字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进。

经查实:2026年5月20日,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新疆顺通钢结构有限公司非标钢结构生产项目现场存在裸露土覆盖不到位、主要道路未100%硬化、车辆冲洗设备、围挡降尘喷淋装置未安装的情形。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昌吉州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项规定,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当事人立即改正,积极消除不良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元。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行昌吉建国路支行,收款人: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银行帐号:3004800929000019840,交款凭证备注: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30日    



送达回证

 

编号:(2026)昌州住建送达字4号-2

案 由

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道路硬化、车辆冲洗、喷淋抑尘等有效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案

文书名称及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6)昌州住建行罚决定字4号

 

 

受 送 达 人

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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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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