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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昌州住建行罚决定字5号甘肃顺通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09-30 19:18:07 来源: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次 文章字号: 大 中 小

 编号:(2026)昌州住建行罚决定字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进。

经查实:2026年5月20日,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新疆顺通钢结构有限公司非标钢结构生产项目现场一名电工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电工作业。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6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元。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行昌吉建国路支行,收款人: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银行帐号:3004800929000019840,交款凭证备注: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30日    



送达回证

 

编号:(2026)昌州住建送达字5号-2

案 由

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新疆顺通钢结构有限公司非标钢结构生产项目现场一名电工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电工作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案

文书名称及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6)昌州住建行罚决定字5号

 

 

受 送 达 人

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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