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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盈润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兴盛路加油加气站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 2026-05-15 00:00:00 来源: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次 文章字号: 大 中 小

编号:(2025)昌州住建行罚决定字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奇台县盈润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兴盛路加油加气站,企业性质:私营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喇叭湖梁工业园区兴盛路34区21幢;法定代表人:贾平

经查实:2025年8月6日,在州住建局、市场监督局、消防救援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气站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现场LNG(液化天然气)储罐液位计与PLC控制系统数据偏差较大。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现场LNG(液化天然气)储罐液位计与PLC控制系统数据偏差较大,则存在燃气泄漏风险时无报警提示的风险隐患,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第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备超限报警功能”因此,奇台县盈润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兴盛路加油加气站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6项的规定,存在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可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如下:奇台县盈润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兴盛路加油加气站作出罚款 1万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银行新疆昌吉分行北京南路支行,收款人: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银行账号:3004800929000019840,缴款凭证备注(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出六十日的从其规定)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