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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木萨尔县荣鑫液化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 2025-07-02 10:44:05 来源: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次 文章字号: 大 中 小

编号:(2024)昌州住建立案字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吉木萨尔县荣鑫液化气有限公司,企业性质:私营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二工镇芨芨窝子村村委会南侧600米处,法定代表人:姜座基

经查实:吉木萨尔县荣鑫液化气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9日州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开展全州“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胡晓晨于2023年1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公司实际于2023年1月17日至1月25日期间对其进行了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但在其《从业人员三级教育登记卡》中将三级培训时间均记录记录为2023年1月25日,培训时间记录错误。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如下:对吉木萨尔县荣鑫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银行新疆昌吉分行北京南路支行,收款人: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银行帐号:3004800929000019840,交款凭证备注(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