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城市管理局9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台账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41XXXXXXXXXX318A | 刘国鹏 | 身份证 | 413001XXXXXXXXXX34 | 昌城行罚决字[2024]1101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2024年7月3日昌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消防 技术服务中心在昌吉市煕美湖畔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项目检查时发现存在问题,6号楼塔吊信号工无证上岗,抹灰工在施工现场指挥吊装。该项目施工单位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 拟处理意见:对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调查期间,该公司能主动承认其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提供调查期间所需相关资料,因该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7月3日当天整改完毕,对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 2 | 9/19/24 | 9/19/24 | 11/18/24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11652301599198884N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11652301599198884N | ||||||||||
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XXXXXXXXXX426G | 邓光辉 | 身份证 | 652301XXXXXXXXXX13 | 昌城行罚决字〔2024〕8005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经调查,2024年7月8日,昌吉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建国路中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园丰农贸市场内建设一栋地上一层砖彩结构新疆特产大厅,总建筑面积996.79平方米,工程评估价677706.21元。该项目已投入使用。 调查情况:2024年7月8日,昌吉市城市管理局建国路执法中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园丰农贸市场内建设一栋面积996.79平方米地上一层砖彩结构新疆特产大厅。该项目已投入使用。2024年7月10日,执法人员郑东升、冯立军现场勘查后,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光辉。现场向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7月22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光辉携带所需资料接受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 | 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照以下规定处理:”第(三)项:“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的规定。 拟处理意见: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积极配合,主动承认其违法行为,并提供调查期间所需相关资料,因上述违法行为时间跨度较长,且违法行为对周边环境未造成破坏,拟对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面积996.79平方米地上一层砖彩结构新疆特产大厅,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47439.43元(677706.21×7%47439.43元)。 | 6.77706 | 9/30/24 | 9/30/24 | 12/29/24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11652301599198884N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11652301599198884N | ||||||||||
新疆恒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XXXXXXXXXXYP4Y | 宋超 | 身份证 | 652301XXXXXXXXXX19 | 昌城行罚决字〔2024〕800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2023年8月28日,昌吉市城市管理局接到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办的:昌吉住建(2024)年昌州住建案转字5号案件转办单。反映:新疆恒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的23号小区城中村改造古城名苑三期二标段2号商业楼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事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 罚款 | 新疆恒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3万元以下罚款。”以及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处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 建议处理意见:依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建设管理领域)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施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合同价1%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综合裁量,建议对新疆恒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处10000元(壹万元)的罚款。 | 1 | 9/29/24 | 9/29/24 | 12/28/24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11652301599198884N |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 11652301599198884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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