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业企业:
为促进我州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昌吉州2021年第三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4日
昌吉州2021年第三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方案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关于对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市的通知》(新建法函〔2019〕39号)、《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对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的通知》(昌州建管〔2019〕26号)等有关文件,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昌吉州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昌吉州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全州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建筑市场良好环境。
二、核查时间及方式
(一)第一阶段 企业自查阶段(2021年8月5日-8月15日)
被核查的建筑业企业对照核查内容及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自查,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
(二)第二阶段 系统核查阶段(随时核查)
核查组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系统进行网络核查的方式进行。
(三)第三阶段 实地核查阶段(2021年9月1日-9月30日)
开展实地核查,由企业将相关资料报至州住建局三楼建筑业科(证书原件、人员社保及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等)。
三、核查范围及企业提交资料
凡注册地在我州行政区域的建筑业企业,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筑企业全部进行核查。
核查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逐页加盖公章)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上一年度或当期《账务审计报告》;
3.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工程技术人员的中级以上职称证件、技术工人的种类、数量及构成情况等,所有在册人员近三个月缴纳社保证明;(资质核查需与企业告知承诺制办理资质时人员核对)
4.技术负责人的工程业绩资料(如提供虚假资料直接立案查处),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技术负责人业绩所在单位的社保证明。
四、相关要求
(一)预拌商品砼企业,需提供混凝土实验室相关资料、混凝土试验员证件、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无需提供工程业绩资料。
(二)资质核查期间,我局暂停办理该核查企业的资质申报相关业务。
(三)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建筑业资质核查工作,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做好企业自查和待查工作。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受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核查不合格处理。
(四)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五)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建筑业企业,我局将依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核查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核查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规定,公正执法。
五、核查结论和处理
对于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通报;如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由我局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予以公示;逾期未能提交资质核查资料或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和承接业务,不得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并视情节轻重撤销其相应资质证书的处理。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联 系 人:刘广荣 刘瑞娟
联系电话:0994-2342322,QQ:23370492@qq.com。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
2.2021年1月26日-2021年7月30日申报建筑业企
业资质核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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