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州人大十六届四次会议
工交财贸类94号建议的答复函
陈俊德、马磊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工交财贸类9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供热企业设施更新维护责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2022年6月1日实施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以改善供热质量、保障民生为出发点,以提供优质高效的供热服务为目标,扎实推进《条例》各项规定要求,集中供热工作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基本保证了居民的供热需求。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办法》第十五条: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第一款:“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供热条例》二十五条第三款:“以管道井入户阀门为界,入户阀门前(含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入户阀门后的供热设施,应当由热用户养护和维修,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因此,供热企业对管道井入户阀门(含阀门)前的供热设施履行维护和维修义务。如需更新或者更换阀门,则由供热企业进行更换,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入户阀门后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养护和维修,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0日
联系单位: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周斌 电话:2338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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