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0/2021-000018 | 信息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08 |
| 文 号: | 昌州建城〔2021〕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推进昌吉州城镇污水处理2021年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 | ||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吉木萨尔县水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成〔2019〕52号)要求,确保完成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全面提升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能,为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打下坚实基础,现将做好2021年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昌吉市、阜康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或较2018年增长10个百分点;生活污水处理厂旱天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达到160mg/或较2018年增长10个百分点。其他县市可参考昌吉市、阜康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厂旱天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目标开展城镇污水提质增效工作。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2021年底前,昌吉市、阜康市完成城市排水及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他县市结合实际开展排水及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专项规划要明确本地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污水再生利用系统现状和存在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目标任务和建设计划,要加强与相关规划的协调与衔接,编制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目标和相关建设内容纳入其中。(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参与,昌吉市、阜康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建立污水管网排查和周期性检测制度。各县市要按照制定的市政排水管网排查与检测方案,对建成区内污水管网等设施功能状况、错接混接等基本情况及用户接入情况进行排查,并积极推进居民小区及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排查工作要在2021年3月底前将排查结果上报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对于排查发现的市政无主污水管段或设施,要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等内部非市政管网排查工作,有设施权属单位或物业代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建立排查机制,逐步完成建筑用地红线内管网混接错接排查与改造工作。各县市要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定期排查检测制度,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各县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成〔2019〕52号)要求,对污水处理考核指标已明确由以往的生活污水处理率转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向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城区人口/城区用水总人口,其中向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城区人口=(污水处理厂进厂水量×污水处理厂进场的生活污染物浓度)/人均日生活污染物排放量),体现了今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从重视污水处理转向污水收集与处理并重,从单纯关注出水转向进、出水并重。各县市要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技术规范,定期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出水BOD指标进行检测。按照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指标要求,对“十三五”期间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照目标确定“十四五”期间目标任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参与。)
(三)加快补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按照本地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要求,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县市,应通过源头雨水减量、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设施调蓄等措施减少合流制排水口溢流次数。要结合污水管网系统排查,明确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路由、用地和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加快设施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对人口密度过大的区域、城中村等,要严格控制人口和企事业单位入驻,避免因排水量激增导致现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超负荷;人口少、相对分散或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区域,要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实施管网混接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等工程,并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清污分流,全面提升现有设施能效。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的,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措施。(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参与。)
要做好自治州“十四五”城镇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库项目储备和动态更新工作,并加快推进2021年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污水管网、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建设进度,全面补齐设施建设短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参与。)
(四)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各县市要严把工程质量关,禁止使用低劣管材,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污水管网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联合检查,未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排水管理长效机制。
1.严格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制度。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依规范接入污水管网,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城市严禁雨污混接错接,所有城市居民和单位生活污水严禁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行业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依法依规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不按照许可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各县市要于2021年底前将城市建成区排水户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并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与监督。(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
3.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加强对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的监督管理,探索制定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违法排污,各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2年一排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各县市在2020年排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排查,并于2020年3月底前,将排查问题整改情况上报至昌吉州住建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4.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聚集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总排污口应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对主要污染物和废水中特征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浓度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各县市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排水(城管)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以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监管,依法处罚超排、偷拍等违法行为。(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参与。)
5.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协调水位调度,降低地标景观水体水位,改造沿河截污管道截流井、混接的雨水及合流制排水口,避免地表水倒灌进入污水管。地下水位较高的县市要修复老化破损、错接混接的污水管道和检查井,避免地下水入渗和雨水混入。对水质经检测达到地表水环境水质要求以上的基坑或深基坑排水,经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架设临时管道的方式直接利用或用于河道生态补水。强化临河(临湖)污水管网(渠道)管护责任,防治水污染事件。(自治州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健全管网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督促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定额实施运行维护,根据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确定人员配置和资金保障。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居民小区将内部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管理,配套建立权责明晰的工作制度,建立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县市要以水环境质量改善、公众满意度等作为政府按效付费的参考依据,建立依效果确定支付比例、奖惩并举的按效付费机制。(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的责任主体,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员会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并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制定2021年度落实方案,细化明确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和建设改造工程项目清单,优化和完善体制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有序推进,三年行动取得实效。各县市应于 2021年1月10日前,将本县市2021年落实方案报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备案。(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
(二)强化监督指导。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全州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实时指导;各县市于1月中旬前向州住建局报送上年度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进展情况。(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保障。各县市要在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的要求下,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建设项目的投入力度。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要求,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要积极争取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建设项目纳入绿色金融项目库,并积极争取国家和援疆省市资金支持。要推广“厂-网一体”、“厂-网-河(湖)一体”的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要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与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和管网周期性检测费用。(自治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昌吉州支行、银保监会昌吉州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确保设施用地。各县市要严格落实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等确定的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涉及拆迁、征收和违章建筑的拆除,应当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设施用地保障。(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牵头,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五)优化审批流程。各县市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间,主动服务,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强化排水接入服务,提高公众满意度。(自治州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社会监督。各县市要积极借助网站、新媒体、公众号等平台宣传提质增效三年行动,为公共参与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知情权。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自觉维护雨水、污水管网等设施,不向水体、雨水口排污,不私搭乱接管网,鼓励公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和反馈问题;要安排专人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污水直排、排水接入服务等问题;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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