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0/2020-000048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0-06-16 |
文 号: | 昌州建执法〔2020〕6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州推广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通知 |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市城市管理局、阜康市城市管理局:
随着昌吉州燃气普及率的不断提高,各类燃气灶具、热水器进入居民生活,由于使用年限不断增加,存在的安全隐患也大幅增多,而燃气泄漏则是近年来燃气闪爆事故的最直接因素。安装室内燃气泄漏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为保障昌吉州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降低燃气事故发生率,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等有关规定,结合昌吉州民用天然气实际,在全州推广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县市(园区)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创新管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城镇燃气安全运行。提高对安装燃气报警装置重要性的认识,深刻汲取历年燃气泄漏闪爆事故教训,组织相关部门、企业做好燃气报警装置的安装工作,防止燃气泄漏闪爆事故的发生。
二、报警器安装范围
(一)凡新建的宾馆、餐饮、医院、学校、住宅楼(含多层、别墅、公寓等)、单位食堂等各类燃气用户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燃气企业在通气验收时应加强管理。各县市住建局需从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对于未按要求实施并由此发生燃气泄漏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二)对于老旧居民住宅,要从保护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角度出发,各县市(园区)住建局根据县市财政情况由政府和燃气企业共同出资,由具有资质的燃气企业实施改造,分年度逐年推进改造。确保燃气报警器安装全覆盖,减少和避免燃气安全事故。
(三)液化气钢瓶用户由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进行宣传安装,对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三、报警器安装要求
(一)报警器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燃气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价格体系及报装流程,实行动态管理,并向县市住建、城管等部门报备。燃气企业要向用户提供高中低档报警器和技术参数,由用户自主选择生产企业及报警器型号。对于强买强卖的燃气企业或以各种形式要求用户购买不认可的产品,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报警器应与燃气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报警器安装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安全使用要求。报警器的安装建议由主管部门指导,具有燃气相关资质安装、维护作业经验的当地燃气经营企业实施,按照相关招投标程序进行统一购置、安装、调试等,以便于后期日常维护、检修、入户等,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该项业务。
(三)报警器生产销售企业、燃气企业对已安装的报警器,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设立售后服务点,公布服务电话,做到定期检测、及时维修,并建立详细台账。
四、工作措施
(一)燃气用户要遵守安全用气规则,鼓励用户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满的燃烧器具、连接管等,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确保室内燃气安全。燃气企业入户检查发现各类隐患(包括灶具不带熄火保护装置)必须向用户提出并要求整改,可采取限量购气(隐患严重时可禁止购气)等相关措施。
(二)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工商用户、居民用户积极购买燃气安全责任保险、居民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燃气保险,参保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用户自愿”的原则,着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社会保障”的燃气安全事故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实现燃气行业保险服务全覆盖。
(三)加强燃气用具安装人员监管,各县市(园区)要对燃气用具(如:灶具、取暖器、热水器等)销售单位及其售后服务人员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燃气用具安装,杜绝安装不规范导致的各类泄漏、事故(如:燃气热水器供气管与供水管安装错误,导致自来水进入燃气管道),凡是发现或者发生事故的,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燃气企业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渠道,做好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提醒用户时刻注意安全,正确使用燃气以及安装报警器的必要性,要引导用户安装,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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