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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自治州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9 17:46:1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0/2019-000120 信息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昌吉州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19-04-19
文  号: 昌州建执法〔2019〕2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自治州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全面夯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重大危险源的管控,确保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供应。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及钢瓶信息化管理工作,通过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和钢瓶流转可追溯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实现管理部门企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装、运输、销售、使用等全过程管控。

各县市园区接到通知后要认真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及钢瓶信息化管理工作,充分认识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工作的重要性,州住建局制定了《昌吉州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昌吉州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实施方案

联系人:苗成兵 联系电话:2338542

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9

附件:

昌吉州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

实施方案

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打击各类涉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昌吉州市政公用行业服务标准》、《昌吉州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信息系统建设,通过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和钢瓶流转可追溯管理,强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运输、销售、使用等全过程管控,进一步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确保昌吉州瓶装液化石油气得到有效管控,户户实名登记、钢瓶去向精准。

二、主要任务

(一)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清醒地看待当前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及钢瓶信息化管理工作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二)加强钢瓶企业充装管理。充装企业只能充装本单位自有产权并且办理使用登记和在检验有效期且检验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三)加强供应站(点)监督管理。供应站(点)要建立健全销售登记台账,做到一户一档,瓶装液化石油气流向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并建档备查。供应站(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加强钢瓶运输监管。道路运输企业必须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危化物品运输要求。严禁运输车辆进入禁行区域行驶。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五)提高钢瓶使用单位(个人)的安全意识。钢瓶的使用单位(个人)应选择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充装单位或供应站(点)提供的钢瓶。使用单位(个人)对暂不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及时还给充装站,严禁长期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在居民区,严禁将未经解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卖给废品收购站

(六)要突出重点,加强执法。在工作实施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打击液化石油气非法装及销售行为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积极落实各项相关工作,对正式实施与排查过程阶段当中查无实证、无照经营或未达到安全生产及实名制销售要求的销售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销售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96)。燃气企业应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管控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及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抓紧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完善用户台账信息。6月5日前,各企业要完成餐饮场所用户和商业用户实名制、可追溯自查自纠工作,确保餐饮场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实现实名制、可追溯;6月20日前完成全部用户建档。

  (二)实施阶段(20197月初)。一是自20197月1日起,全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全面抽查,燃气管理部门督促瓶装燃气企业、供应站点严格规范经营,全面真实地摸清用户底数和钢瓶底数,建立健全瓶装燃气销售管控工作台帐,全面落实实名制销售。

  二是州燃气管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销售机构进行检查抽查,检查其实名制销售情况、钢瓶可追溯情况及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建档情况,对辖区餐饮场所(包括单位、学校食堂)实行“实名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抽查各区餐饮场所实名制情况,对无证无照经营或达不到安全生产及实名制销售要求的销售机构,将责令其整改,逾期整改未到位的要停业整顿。

  (三)总结强化阶段(2019年10月以后)。2019年10月起,县市园区燃气管理部门、燃气企业要认真总结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和钢瓶可追溯管理的工作经验,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探索通过信息化管理等手段,进一步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全力落实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根据州党委政府要求,全瓶装燃气进一步加强实名制销售管理。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以下统称“销售机构”)销售瓶装燃气(含送气上门服务),要严格做好“实名登记”。

  1.单位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向销售机构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购气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经销售机构工作人员报备公安机关查验、查验信息合格,登记后方可购买,首次购气开户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原件。

  2.个体工商业用户、个人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购买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销售机构工作人员报备公安机关查验、查验信息合格,登记后方可购买。首次购气开户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现居住地址证明。

  3.销售机构应与所有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一户一档,建立健全完备的用户资料和销售台账。企业实名制销售应与企业钢瓶流转可追溯系统互联互通,并可实时查询和追溯。

  4.销售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应如实登记填写用户相关信息,购气钢瓶要与二维码购气人信息一一对应,杜绝以他人名义购气,同时送气人要认真仔细核对信息,如信息不符坚决不能供气;同时购气用户应积极做好配合,做销售情况可追溯;液化石油气钢瓶销售机构若发现有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如超频繁购气、大量购气、使用来源不明钢瓶等异常情况),要果断停止供气并立即向所属辖区公安部门报告,在推进实名制销售过程中,遇到个别用户不理解经解释后仍拒不提供实名制信息的,由企业向属地街(镇)综治部门、所属辖区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公安部门进行报。

  (二)全力推进钢瓶流转可追溯管理。各瓶装燃气企业应积极推进钢瓶流转可追溯管理,与实名制销售信息实时对接。通过二维码、条形码等电子标签对瓶装燃气充装、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进行可追溯动态监控,做到“户户实名登记,钢瓶去向精准”。各燃气企业要回收本企业“流浪瓶”和“不可追溯瓶”,置换成可追溯钢瓶,保证“不漏一户,不漏一瓶”。

  (三)规范钢瓶配送管理。严厉禁止燃气企业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无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运输、配送瓶装燃气危化品运输车辆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并按要求配备驾驶员和押运员等。在运输、配送瓶装燃气过程中应当随车携带出库清单,清单应当载明用户实名信息,燃气钢瓶数量等。n>

(四)开展瓶装燃气专项检查。各县市园区燃气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各瓶装燃气企业充装和配送台账、用户档案和用气协议签订情况、实名制销售、钢瓶流转可追溯管理落实情况。应结合辖区用户大排查,从用户端倒查实名制和可追溯落实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部进行整改或处罚,督促整改完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