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0/2019-000113 | 信息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19-03-27 |
文 号: | 昌州建管〔2019〕1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鼓励自治州建筑业企业采取 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 |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州金融办、州各保险分公司(中心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深化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创新,按照建立规范、完善工程担保市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自治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积极作用,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自治州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银监局、自治区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鼓励自治区建筑业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新建建[2017年]12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州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现将《昌吉州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治州金融办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昌吉监管分局
(昌吉银监分局代章)
2019年3 月 27日
昌吉州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我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推动工程担保市场规范化运行,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积极作用,优化保证金收取方式,激发市场活力,根据自治区住建厅、金融办、银监局、保监局联合下发(新建建[2017年]12号)《关于鼓励自治区建筑业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文件精神,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形成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在内的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制度。引导保险公司进入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完善担保制度,合理降低担保费用,促进建设工程担保市场的良性竞争。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减轻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昌吉州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时限
昌吉州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水利等其他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试点方案执行。试点时限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三、试点险种
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险种。保险机构还可根据昌吉州建筑市场实际创新性开展其他类型工程保证保险业务。
(一)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投标人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建设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生效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下同),应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当投标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要求规范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无法按时签订工程合同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承包人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当承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承包人在工程验收交付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应视同 已经缴纳质量缺陷修复保证金。当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 同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承包人最迟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10日内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发包人或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建设工程发包人或施工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调查认定结论,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民工工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证保险的效力
在昌吉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相关企业可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工程保证保险单缴纳工程保证金。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须相关企业基本账户银行提供,下同)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可自主选择,各担保受益人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且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保证保险的内容、保险金额等。各项保险在使用流程上与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使用流程保持一致。保单须针对具体项目,实行一项目一保单。
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业主应当将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证文书原件提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校验,复印件留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五、实施形式
方案实施期间,由保险共保体负责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保险共保体在承保活动期间,可聘请风控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控。
共保体应按照规定制定共保体章程,明确运作模式、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应签订共保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成员权利义务。
六、实施内容
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保险业风险管控职能服务工程建设企业,减少建筑业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确保工程项目合约顺利履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昌吉州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明确保证形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人需要投标保证、履约保证、质量保证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的,招标人或项目所有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允许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形式。保单须针对具体项目,要求一项目一保单。
(二)规范使用流程。各保证保险使用流程原则上与现金保证金、银行保函一致。投标保证保险投标人应在项目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保险合同原件(或保险单,下同)或电子化保险单,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前,承包人须将履约保证保险合同递交至发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由承包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质量保证保险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10日递交至发包人。
(三)规范索赔申请。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前,应提供法定的鉴定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第三方机构和保险公司审核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明确退保规定。在保证文书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退保。建设工程因不可抗力或法定原因中止施工需要提前退保的,业主、承包商应当凭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办理退保手续。恢复施工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五)加强风险防控。保险公司应与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建立起覆盖建设工程全流程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信息交流与监控以及缺陷修正等内容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开展风险管理服务,发展保后风险跟踪和风险预警服务能力,增强处理合同纠纷、认定赔付责任等能力。
(六)提高理赔效率。保险公司应建立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赔偿处理采取确认属实见索即付方式。保险公司需建立先行赔付应急预案,对于个别群体性突发事件,成立专业应急队伍处理索赔事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七)推动信息化平台建设。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公司构建建设工程综合保险信息化平台,为企业网上投保、查询、理赔等提供便利服务,为行业部门实时监管、查询统计提供管理平台,适时实现与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数据对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妥推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主动为 需要工程担保的企业服务,做好政策引导和工作协调,积极稳妥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
(二)完善制度、积极创新。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工程保证保险的各项工作,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将保险公司动态风险管控的反馈引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三)规范运作、强化监管。保险公司要依法合规开展保证保险业务 ,审慎评估承保标的风险,切实履行投保要件审核、尽职审查义务。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切实履行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
(四)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等要加强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建设工程政策法规培训、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措施,提高企业运用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认知与能力,及时并积极总结推广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解决保证保险工作过程中的问题,逐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推进机制,努力构建符合市场规则的多元化工程担保体系。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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