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95号
关于昌吉州东三县地下水补给工程(吉木萨尔受水区配套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水利管理站:
你单位报送的《昌吉州东三县地下水补给工程(吉木萨尔受水区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建设内容为共新建蓄水池5座,老台乡蓄水池(9.45万m3)、三台镇蓄水池(15.5万m3)、庆阳湖乡蓄水池(15.5万m3)、头工分水口调蓄池(9.84万m3),老台村蓄水池(1.73万m3);清淤加固塘坝两座,三台镇六户地塘坝(9.04万m3)及北庭镇上源泉塘(8.57万m3);新建主管道69.12km,支管24.83km,配套滴灌带连接管74.97km(主管道起点为各个蓄水池,终点为支管道;支管主要为主管道与首部调节池连接管道;滴灌连接管为首部调节池下游与现有井灌系统首部连接管道)。工程占地合计为2326000m2;其中永久占地828186.67m2;临时占地1497813.33m2。项目总投资332200万元,环保投资726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32%。
根据乌鲁木齐云创环安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5〕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第十四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全封闭混凝土生产系统,选用自动化拌合以减少粉尘,物料混合搅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1“水泥制品生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20mg/m3)。施工工地周边设置1.8m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并在现场及附近洒水降尘。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运输车辆应加装密闭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施工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时产生的泥浆水以及混凝土搅拌机及输送系统的冲洗废水应设置临时沉沙池,含泥沙雨水、泥浆水经过沉沙池沉淀后回用到现场喷洒降尘。施工营地产生的生活污水设置化粪池收集,定期清运到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组织和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弃土、弃渣全部回用于土地复垦或渠道两侧平整。施工期建筑垃圾及时运至吉木萨尔县城建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施工期使用的挖机等车辆维修及保养,委托第三方维修单位进场维修保养,产生的废润滑油及废油桶不在场区暂存。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不得在规定区域范围外随意活动和行驶。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应尽量控制作业面,尽量减小工程扰动面积。施工后期对各类站场及施工便道予以土地整治,宜林宜草地段采取土地整治种草恢复植被。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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