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52号
关于新能源储运重点实验室(一期)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国家管网集团西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能源储运重点实验室(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大丰镇705成品油站东侧规划的试验基地内。拟建二氧化碳综合试验平台(含激波管测试试验平台)位于试验基地北侧,南临氢气管道中试试验平台及氢气管输试验平台;拟建甲醇输送试验平台位于试验基地南侧,场地南部为空地,北部为D区多功能水池及E区试验配套辅助区,西侧为已建705泵站,东侧围墙外为国家电网电力线杆及其它架空通讯线。工程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31′36.877″,北纬44°17′52.413″。工程在705成品油站东侧规划试验基地内围绕二氧化碳、甲醇等非常规介质等试验内容展开研究,建设二氧化碳综合试验平台(含激波管测试试验平台)及甲醇输送试验平台,配套建设供排水、供配电、结构、消防、防腐、自控、通信等公辅工程。施工期为12个月,运营期新增劳动定员13人,按试验计划间歇进行,预计各平台每年运行30次。总投资7752.8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3%。
根据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初审意见(呼环评字〔2025〕5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5年第十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二氧化碳综合试验平台(含激波管测试试验平台)设置1处放空立管,该平台试验主体为CO2,其性质为不可燃气体,试验过程中介质CO2体积浓度均不得低于95%,试验废气通过不低于15米放空立管进行高空排放,放空立管排放的污染物主要为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建项目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工程中甲醇输送试验平台新建三座30m3立式储罐,每次试验前均须对储罐、试验系统进行检查,确定设备密封性,减少试验物质无组织扩散。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试验过程中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例行监测,对站场VOCs每半年监测一次,VOCs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工程管道采用无腐蚀性洁净水作为试压介质,试压结束后试压废水用作场地洒水降尘用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已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生活营地,不得外排;运营期新增的工作人员生活污水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拉运处置。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通过使用噪声低、振动小、能耗小的设备,加强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等措施,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采用隔声降噪,基础减振等措施,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料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收集后定期拉运至呼图壁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拉运处置;运营期甲醇试验平台试验后已混合的非纯净介质废液、设备清洗含油废水储存于专用危废储罐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外排。甲醇试验平台试验过程为密闭流程,试验后介质全部进罐,100%回收,严禁产生落地油,含油固废、清罐底泥等危废暂存至专用危废储罐,定期交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拉运处置。同时对试验平台、储罐等可能泄漏污染物的污染区地面进行分区防渗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拉运处置。本项目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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