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昌州环评【2024】272号 关于昌吉州国投“乌-昌-石”搬迁企业130万千瓦低碳产业园区项目(30万千瓦光伏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10-24 19:09:10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272号

关于昌吉州国投“乌-昌-石”搬迁企业130万千瓦低碳产业园区项目

(30万千瓦光伏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州国投恒胜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昌吉州国投“乌-昌-石”搬迁企业130万千瓦低碳产业园区项目(30万千瓦光伏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木垒县,项目区南边界距木垒县中心约26km,东北边界距离雀仁乡中心约14.4km,地理坐标为东经:90°18′19.375″,北纬:44°04′31.357″。项目规划光伏直流侧装机容量365.3964MWp,交流侧容量300MW,容配比约1.218。拟选用585Wp和635Wp双面双玻单晶硅组件,共计安装585Wp电池组件315120块和635Wp电池组件285120块。年平均发电量为537823.52 MWh,配套建设一座储能站,储能容量设计为30MW/60MWh,采用磷酸铁锂电池储能。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光伏阵列、箱变器、逆变器、储能站、集电线路等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施工期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618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8万元。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的审查意见(木环评字〔2024〕35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二十二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及时进行迹地恢复,减少水土流失。采取机械治沙和生物治沙等综合整治措施,控制土地沙漠化的扩展。临时土方采取四周拦挡、上铺下盖等挡护及苫盖措施妥善堆放。敏感区周边施工方案、临时用地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在环境敏感区内不得设置料场,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现场运输合理规划运输道路线路,车辆低速慢行,严禁乱碾乱压;对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采取遮盖、酒水抑尘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妥善处置工程建设产生的废土渣,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渣土车应加装密闭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废气排放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相关标准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混凝土运输车、搅拌机和施工机械产生的冲洗废水经防渗污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拉运处理。生活营地设临时防渗收集池,生活污水收集暂存后由吸污车定期清运至木垒县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外排。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疏导进入施工区的车辆,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光伏组件由厂家回收利用;废磷酸铁锂电池集中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处置;废变压器油属于危险废物,贮存于密闭贮油设施,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分类收集,按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须依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