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88号
关于玛纳斯县乐土驿镇胡家沟-白杨树桩5号和6号建筑用砂矿
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玛纳斯县西海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玛纳斯县乐土驿镇胡家沟-白杨树桩5号和6号建筑用砂矿采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玛纳斯县城142°方位,直距约20km处,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23′57.309″,北纬44°8′16.056″。矿区总面积为379300m2,主要建设有露天采矿区、工业广场、生活办公区、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开采方式为凹陷露天开采,设计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式开采方法,矿区开采标高为662m至770m,开采规模为100万m3/a,矿山服务年限为5.33年。总投资为9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1万元,占比2.05%。
根据新疆润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4〕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第十六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间划定施工活动范围,严格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和范围,防止破坏土壤和植被、加剧土地荒漠化。永久占地及临时用地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运营期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方针,制定详细的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需根据矿区实际情况,合理对开采完成的区域分区、逐步完成生态恢复;项目服务期满后,严格按照指定的复垦方案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对项目区进行土地平整并播撒草籽进行生态恢复,优先采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进行恢复。按国家相关政策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破碎采用湿法破碎,破碎筛分系统置于封闭厂房内,砂石料皮带输送过程设置密闭的传输廊道,上料、破碎、筛分环节分别设置集气罩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要求。项目对采掘场地采用移动式雾炮机降尘、规定开采方式、大风天气不得生产、分区分片开采,对进厂道路进行砾石复压硬化,矿区配备洒水车,采用洒水措施对道路进行充分预湿,运输车辆出厂沿规定的道路行驶,采取苫盖篷布的措施;采用雾炮机设施对堆料场洒水抑尘,保持湿润;堆料场采用防尘布遮盖及洒水措施,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洗砂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A级标准后用于矿区洒水降尘。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减震措施,合理设置车辆进出通道,运输车辆限速行驶。厂界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沉淀池底泥、废旧的输送皮带、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和废机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运往玛纳斯县垃圾填埋场处置。剥离表土及除尘灰拉运至表土堆场堆放用于后期矿区回填。废石暂存在项目区内的废石堆场内,年度开采结束后回填采坑,并清理平整场地。沉淀池底泥定期清掏集中收集后堆放于废石堆放场自然晾干,年度开采结束用于回填采坑。废旧的输送皮带定期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污水处理设备厂家定期维护、拉运,不在场内暂存。废机油经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面积约5m2),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间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建设。危险废物的暂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
三、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排放量:0.93t/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1.86t/a。总量指标从玛纳斯县2021年淘汰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削减量中解决(见附件)。
七、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 | 替代源基本 | 原有总量指标(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1.86 | 2021年淘汰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 | 2021年淘汰 | 57.4 | 11.0824 |
注:玛纳斯县2021年淘汰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工程颗粒物原有指标57.4吨,本次是第十九次替代,替代后颗粒物剩余量为11.082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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