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83号
关于阜康市百草滩畜牧产业园天然气管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你单位报送的《阜康市百草滩畜牧产业园天然气管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百草滩畜牧产业园,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高压天然气管线1350m,设计压力4.0MPa,次高压天然气管线7297m,设计压力1.6MPa,新建调压站1座,高压管线阀井2座,次高压管线阀井6座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属于线性工程,高压管道起点坐标东经88°09′18.283″,北纬44°13′20.301″,终点坐标东经88°10′18.363″,北纬44°13′21.694″;次高压管道起点坐标东经88°10′19.576″,北纬44°13′21.681″,终点坐标东经88°14′36.433″,北纬44°12′26.672″,拟建调压站中心坐标东经88°10′19.115″,北纬44°13′21.677″。项目永久占地2600m2,临时占地52800m2,项目总投资7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5万元,占总投资的21.5%。
根据新疆润水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1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十四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管道建设施工期,采取尽量少占地、少破坏植被的原则,尽量缩小施工范围,各种施工活动应严格控制在施工区域内。管沟开挖后在堆土表面覆盖密目网,施工产生的弃土及施工废料随产随清。加强环保宣传教育,设置环保宣传牌,对于临时占地,竣工后要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重建工作。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土场、堆土场。施工期间工程管线采取分段施工,挖出的土方沿管沟就近堆放并采用密目网进行覆盖,同时在施工期间对场地采取洒水抑尘,应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运输车辆要严格限值车速,车辆出场前应设置车辆冲洗台。施工期厂界无组织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渣土车应加装密闭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货车,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燃油货车,禁止国一及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柴油机废气排放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不设施工营地,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阜康市百草滩畜牧产业园生活区防渗化粪池,经处理后由密闭式吸污车定期拉运至阜康市东部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冲洗以及试压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区的洒水降尘,不外排。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高噪声施工机械的使用时间,配备减震垫与隔声装置。项目施工期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运营期调压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固体废物主要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建筑材料、混凝土废料、弃方、废包装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等可回收利用物品全部由供应方随车带走;产生的废弃建筑材料、混凝土废料、弃方等不能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要做到日产日清,运至市政建筑垃圾指定地点。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运营期清管作业及过滤分离器检修产生的清管废渣(液)和含油抹布由专业清管人员负责进行即清即运,不在场内储存,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进行管理。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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