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28号
关于新疆嘉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弃动植物油脂等资源循环再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嘉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嘉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弃动植物油脂等资源循环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工业园西区内,厂址东侧为呼图壁县安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南侧紧邻爱特路,西侧紧邻园区道路,北侧为新疆助农丰节水管材有限责任公司,厂址中心地理坐标:E86°35'13.264",N44°16'43.095,占地面积28000㎡。项目利用动植物油脂、皂脚、半成品有机肥(牛羊粪沤肥)、废白土及助滤剂为原料生产生有机肥、水溶肥、钻井石油助剂、饲料油、脂肪酸甲酯等产品。主要建设内容:拟建生物有机肥生产线1条、水溶肥生产线1条、生物燃料生产线1条及饲料油、磷脂油加工生产线1条,新建封闭式钢结构厂房2座,及配套附属设施。建成后产能:有机无机混合肥10000t/a、生物有机肥10000t/a、水溶肥6000t/a、脂肪酸甲酯2000t/a、钻井石油助剂5000t/a、固态生物燃料3000t/a、油脂类加工产品1500t/a。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1万元。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十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4〕1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动植物油脂回收生产线产生的熔炼废气及动植物油精炼恶臭、罐区产生的储罐呼吸废气及生物燃料生产线产生的恶臭、加热废气共用一套环保设备,经管道收集(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5%)后采用“净电除油(处理效率不得低于85%)+二级碱液喷淋塔+除湿+活性炭吸附箱(综合处理效率不得低于95%)”处理,最终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油脂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限值要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限值要求,有组织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生物燃料生产线产生的投料、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不得低于99%)最终通过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限值要求;水溶肥生产线产生的投料废气及呼吸口废气、生物有机肥生产线产生的发酵废气及加工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不得低于99%)+活性炭吸附(处理效率不得低于24%)”处理后,最终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限值要求,有组织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食堂产生的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食堂油烟执行《饮食行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有关浓度限值要求。加强各工序无组织废气防治,运营期厂界处无组织颗粒物、甲醇及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厂房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熔炼废水、皂脚酸化废水及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回用于水溶肥生产线,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最终进入呼图壁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设备选用低噪设备,在安装时采取降噪减振措施,全部安装于室内,使用时定期检修,做好设备保养,落实工作期防噪声劳动保护和管理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机油、废活性炭、储罐清洗含油废水、水溶肥生产线产生的下脚料、动植物油水解产生的下脚料、皂脚酸化产生的下脚料及生活垃圾。废机油、废活性炭、储罐清洗后的含油废水属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分类贮存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不得形成二次污染。项目水溶肥生产线产生的下脚料、动植物油水解产生的下脚料、皂脚酸化产生的下脚料回用于生产线;生活垃圾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呼图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09t/a、VOCs(非甲烷总烃计)0.53t/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18t/a、VOCs(非甲烷总烃计)1.06t/a。指标从呼图壁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3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名称 | 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0.18 | 呼图壁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 | 2022年已完成 | 29.591 | 28.399 |
VOCs | 1.06 | 呼图壁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 | 2022年已完成 | 21.132 | 20.072 |
(说明:颗粒物一次替代出处:新疆东方环宇新能源开发公司城镇燃气储气调峰项目:0.265ta,倍量替代:0.53ta;二次替代出处:新疆三和年产 150万米光伏桩项目:0.221t/a,倍量替代:0.442t/a;三次替代出处:新疆黑石碳科有限公司600万吨/年清洁煤项目:0.02t/a,倍量替代: 0.04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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