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19号 关于新疆安塑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PET塑料瓶片建设项目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5-28 12:58:48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119号

关于新疆安塑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PET塑料瓶片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安塑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安塑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PET塑料瓶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苏通小微创业园绿色建材产业基地B-08-01-25,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9′26.680″,北纬44°09′35.400″。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租赁厂房1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办公楼1层,建筑面积460平方米,新建年产3万吨PET塑料瓶片生产线1条及配套设施等。项目采用的原料主要为食品软包装企业产生的边角余料及饮用水瓶,由废旧物资收购站配送至厂内,不回收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旧塑料,以及含卤素塑料、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主要工艺采用湿法破碎,将塑料破碎成1-5cm碎片,湿法破碎完成后经提升至摩擦机(含水)内进行打磨工序,通过打磨互相摩擦将塑料片上的灰尘及标签摩擦脱落,经清洗、摩擦后的物料随水流经甩干机脱除一些杂质及湿法破碎带走的部分水后通过输送装置送至清洗池,清洗后产品外售。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的6%。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十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金咨源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14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采用湿法破碎工艺,破碎机进料口设有出水口,对物料充分润湿后再进行破碎,物料在水流动力及驱动装置带动下进入湿法破碎室进行破碎,破碎装置密闭,采取上述措施后,对大气环境基本无影响。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污水管网排入阜西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经格栅+沉淀+活性污泥法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有设备均置于车间内,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拆瓶工序产生的废包装经收集后作为本项目的原料进行破碎;清洗水池沉淀杂质定期委托园区环卫部门清运;废矿物油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执行。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