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18号
关于新疆黑石碳科有限公司600万吨年清洁煤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黑石碳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黑石碳科有限公司600万吨年清洁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石梯子乡新疆黑石碳科有限公司厂区内南侧,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48′47.341″,北纬43°57′48.852″。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清洁煤600万吨/年生产线,包括:汽车受煤坑、智能分选车间、1#装载点、主厂房、浓缩车间、原煤储煤仓(占地面积4550平方米)、1#块煤仓(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产品煤仓(占地面积20250平方米)、汽车快速装车站、机修车间及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危废库、汽车快速装车站、电气楼、汽车地磅房、汽车冲洗台、锅炉房以及栈桥等。选煤工艺采用“重介”,采暖采用2台7MW生物质专用锅炉(一用一备)。项目总投资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40万元,占总投资的14.11%。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十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新达广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4〕1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专用型生物质锅炉,使用专用生物质燃料,禁止掺烧燃煤。锅炉废气通过一套低氮燃烧器+SCR+双碱法+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4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锅炉废气中颗粒物、SO2、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NOX执行《关于开展自治区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中≤50mg/m3的要求。分选车间内分级筛等重点产尘部位采用气液卷吸涤尘器处理,合格尾气排至设备内,不外排;转载点、装卸车节点安装喷雾降尘装置,运煤廊道全封闭,原煤储煤仓、1#块煤仓及产品煤仓均全封闭并设置喷雾降尘装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的排放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经循环水池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脱硫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产生的浓盐水和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GB/T18920-2020)要求,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有设备均置于车间内,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润滑油暂存于危废库,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矸石经分选后由皮带输送系统输送至封闭式产品煤仓内,外售给相关单位用于制砖或综合利用(如回填采坑等);煤泥由皮带输送系统输送至封闭式产品煤仓掺入产品中外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置;炉渣和脱硫石膏运至封闭式产品煤仓定期交由周边建材企业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呼图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排放量:0.73t/a,氮氧化物排放量:0.92t/a,颗粒物排放量:0.02t/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1.46t/a,氮氧化物:1.84t/a,颗粒物:0.04t/a。总量指标从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削减量中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二氧化硫 | 1.46 | 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 | 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 | 21.2095 | 19.5791 |
氮氧化物 | 1.84 | 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 | 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 | 14.541 | 10.314 |
颗粒物 | 0.04 | 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 | 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 | 21.2095 | 19.5791 |
注:呼图壁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二氧化硫原有指标21.2095t/a,本次是第三次替代,替代后二氧化硫剩余量为19.5791t/a。呼图壁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程氮氧化物原有指标14.541t/a,本次是第三次替代,替代后氮氧化物剩余量为10.314t/a。呼图壁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工程颗粒物原有指标14.541t/a,本次是第三次替代,替代后颗粒物剩余量为19.5791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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