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16号
关于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基地项目(华电奇台30万千瓦光伏部分)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基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木垒华电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基地项目(华电奇台30万千瓦光伏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奇台县境内,用地面积6336500m2。光伏电场总装机容量为300MW,7072/6448块N型单晶硅光伏组件,共91个光伏方阵,每7/8个光伏方阵组成一回集电线路,共敷设12回集电线路。每26块光伏组件串联为一个支路,每台逆变器接入26串太阳能光伏组串。项目工程总投资132171.97万元,环保投资为600万元,占总投资的0.45%。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十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4〕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要尽量减少占地、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施工后期对各类站场及除留作检修道路的施工便道予以土地整治,以减少水土流失;土方堆存过程中使用防尘网,并定期洒水抑尘,施工扰动区地表进行平整,防治土地沙化。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期清扫、洒水。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对易起尘的临时堆土、运输过程中的土石方等采取密闭式防尘布(网)进行苫盖及洒水降水等有效措施;采用商品混凝土,现场不设混凝土搅拌站,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施工期扬尘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运营期光伏区和储能站无生产废气产生,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无影响。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区设置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施工结束后对沉淀池进行拆除填埋处理;施工营地设移动式环保厕所,生活污水定期清运至奇台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光伏板冲洗废水直接流至光伏板下面自然蒸发;运维人员生活污水依托与项目同期建设的大井北220KV升压汇集站内的污水处理装置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固定类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夜间禁止施工,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运营期选用出厂合格的低噪声组件,电子器件装置,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方全部用于场地平整及施工迹地恢复;施工建筑垃圾交由当地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太阳能电板及组件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理;废含油抹布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及时交由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事故发生时变压器油进入站内事故油池,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奇台县垃圾填埋场处理。危废暂存间及事故油池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建设。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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