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15号
关于新疆三和年产150万米光伏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三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三和年产150万米光伏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工业园东区(新兴产业园)新疆力高德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号管片车间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59'58.184",北纬44°06'46.735" ,用地面积13169㎡。项目租赁新疆力高德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号管片车间用于生产,新建一条年产150万米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生产线(光伏桩),购置安装滚焊机、自动切断墩头一体机、离心机、张拉机、管模、裙板机、搅拌机、分料机、布料机、天然气锅炉等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年使用砂料200000t、石料260000t、水泥90000t、钢材25000t、减水剂2500t(聚羧酸盐系高性能减水剂)、脱模剂60t(水性脱模剂)、焊条 15t/(低碳钢或低合金钢)、润滑油8t。总投资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万元。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十次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4〕11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依托新疆力高德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半封闭堆场存储砂、石料,各生产工序均采用机械上料,通过密闭式输送带输送,且堆场区设置喷淋洒水装置;水泥依托新疆力高德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水泥料仓贮存,各筒仓均配套高效脉冲除尘器(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9.7%);搅拌楼采取全封闭措施,配套高效袋式除尘系统(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9.7%);焊接车间位于生产厂房内,在焊接设备配备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废气经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限值要求;燃气锅炉采用分级燃烧+烟气外循环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开展自治区2022年度夏季大气污染物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中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限值要求(氮氧化物≤50mg/m³)。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搅拌机清洗废水、养护废水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锅炉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及生活污水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昌吉高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密闭、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废混凝土收集后委托相关单位外运处置,废钢材边角料经收集后外售处理,废焊条收集后无害化处置,废包装桶收集后由厂家回收处理。废矿物油危险废物暂存至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后委托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SO20.081t/a,NOx0.610t/a,颗粒物0.221t/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 SO20.162t/a,NOx1.22t/a,颗粒物0.442t/a。指标从呼图壁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削减量中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名称 | 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SO2 | 0.162 | 呼图壁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 | 2022年 | 21.2095 | 21.0391 |
NOx | 1.22 | 呼图壁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 | 2022年 | 14.541 | 12.154 |
颗粒物 | 0.442 | 呼图壁县2022年农村清洁能源替代 | 2022年 | 29.591 | 28.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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