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00号 关于新疆天之泽化工有限公司15万吨 年碳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5-14 18:12:03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100号

关于新疆天之泽化工有限公司15万吨/年碳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天之泽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天之泽化工有限公司15万吨/年碳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工业园新疆天之泽化工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拆除部分厂房和设备进行建设,占地总面积23868㎡,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36′09.865″,北纬44°17′41.867″。主要建设内容:建设15万吨/年碳材料加工装置,包括密闭卸车间1座、罐式煅烧炉4台、余热锅炉2台(1备1用)及其配套设备、除氧器2台、1套反渗透水处理系统及除盐水罐2座(300m³)、循环水池1座、机柜间及配电间1座、引风机2台、原料料仓4座、成品料仓4座和发电机房(内设有汽轮发电机组1套)。建成后产能:碳材料15万吨/年,中压蒸汽250000吨/年,发电量1990.27KW·h.年使用石油焦176500吨,石灰1382.83吨,尿素146吨。项目总投资8687.1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2万元。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九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山西华瑞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4〕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煅烧烟气采取“SNCR+余热锅炉余热利用+SCR+石灰/石膏湿法脱硫(脱硫效率不得低于 96.5%)+湿电除尘”(处理率不得低于99.5%)措施处理后经60m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 1“铝用碳素厂石油焦煅烧炉(窑)”限值要求;原料破碎、原料仓输送上料、煅前仓输送上料、煅后仓输送上料、产品装车、石灰装卸等生产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采取“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率不得低于99.5%)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铝用碳素厂“其他”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原料及产品装卸和输送等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6标准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废水包括生活污水、脱盐水系统排水、余热锅炉排水和脱硫废水。脱硫废水经脱硫系统配置的脱硫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生活污水排入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二级标准后与脱盐水系统排水、余热锅炉排水一起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使用时间,加强各种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厂界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各种泵类、离心机、空压机等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罩、厂房隔声、基础减振、设备弹性软接、采取消音器等措施。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布袋收尘生焦收集后回用,布袋收尘煅烧粉尘、脱硫石膏收集后委托综合利用;废滤袋和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处置;废矿物油、废油桶、废脱硝催化剂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处置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34.04625t/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68.0925t/a。指标从呼图壁县产业结构升级8家砖厂拆除、2023年呼图壁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8台锅炉拆除、2023年呼图壁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20台锅炉拆除、2021年呼图壁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21台锅炉拆除项目以及木垒县淘汰关停四家热力公司的减排量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名称

替代总量(t/a)

污染物替代来源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t/a)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二氧化硫

68.0925

呼图壁县产业结构升级8家砖厂拆除

2021年完成

19.751

16.015

0

2023年呼图壁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8台锅炉拆除

2023年完成

23.28

23.14

0

2023年呼图壁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20台锅炉拆除

2023年完成

7.05

7.05

0

2021年呼图壁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21台锅炉拆除

2021年完成

14.361

12.66

0

木垒县淘汰关停四家热力公司

2023年完成

174.0002

126.19

116.9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