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99号 关于新疆康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腐植酸盐有机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5-14 18:10:25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99号

关于新疆康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腐植酸盐有机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康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康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腐植酸盐有机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园安宁路与兴和路交汇处,项目区东、西、北侧均为空地,南侧隔道路为新疆恒硕智慧农机有限公司及奇台县恒硕智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39′11.756",北纬44°03′56.503"。项目新建1条腐植酸提纯生产线、1条腐植酸盐有机肥造粒生产线,建成后年产腐植酸复混有机肥20000吨、腐植酸钾有机肥30000吨。年使用风化煤30000吨、氢氧化钠200吨、氢氧化钾500吨、氮肥5000吨、磷肥10000吨。生产工艺:进料→筛分→粉碎→一次搅拌→离心→沉降→二次搅拌→晾晒→粉碎→造粒→包装。主要建设内容:新建钢结构晾晒车间2栋、生产车间2栋、仓库1栋、办公住宿楼1栋等及配套基础设施。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5万元。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九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4〕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进料工序、筛分工序、粉碎工序位于同一个生产车间内,共用一套布袋除尘设备,投料口上方设置全密闭集气罩收集废气(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一套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效率不得低于99%),处理后经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设置全封闭生产车间、晾晒车间,皮带输送进行全密闭处理。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颗粒物二级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处理后的油烟经专用排烟管道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关标准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喇嘛湖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加强噪声源控制,选用具有减震、降噪、隔声、消声设计的设备,运营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布袋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筛分工序产生的碎石子等杂质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置。废润滑油采用桶装收集储存,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58t/a,从2023年已完成的《奇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奇台县2023年污染减排项目相关要求的承诺函》削减量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名称

替代总量(t/a)

污染物替代来源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t/a)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颗粒物

0.58

《奇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奇台县2023年污染减排项目相关要求的承诺函》

2023年已完成

523.958

478.8892

478.3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