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98号 关于新疆富力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改建年产5万立方米自保温砌块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5-14 18:06:51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98号

关于新疆富力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改建年产5万立方米自保温砌块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富力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富力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改建年产5万立方米自保温砌块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阜康产业园阜西区苏通小微创业园新疆富力达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9′22.446″,北纬44°09′0.838″。该项目为改建项目,在现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生产车间内进行改建,不新增占地,在现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上加装聚苯乙烯颗粒仓,新建1个水泥筒仓和1个粉煤灰筒仓(用于替换现有生产线水泥筒仓和粉煤灰筒仓,其规格和物料暂存能力不发生变化),搅拌、浇筑、蒸汽养护及切割工序及其他辅助设施均无变化,现有5万立方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改造为5万立方米自保温砌块生产线。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6万元。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九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朗新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1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使用的水泥、石灰通过封闭罐车运送至厂内,储存至厂区内水泥和粉煤灰筒仓中,每个筒仓呼吸孔处均设置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9.7%),收集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仓顶呼吸孔无组织排放;搅拌机呼吸孔处均设置袋式除尘器(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9.7%),处理后的废气由搅拌机顶部呼吸口排放;发泡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收集管线将有机废气送入“蓄热式热力燃烧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监控点与参照点(TSP)1小时浓度值的差值(0.5mg/m³)要求;有组织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10mg/m³)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标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60mg/m³)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清洗废水排入循环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新增噪声主要来源于发泡机和发泡粒子烘干机设备,应采取减震、密闭、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改建前后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及危险废物未改变,不新增工作人员,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理方式也不发生变化。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区内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该项目总量指标为:VOCs 0.9045t/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VOCs 1.809t/a,由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的消减量中调剂解决。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名称

替代总量(t/a)

污染物替代来源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t/a)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VOCs

1.809

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

2022年完成

40.889

10.0294

8.2204

注: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VOCs原有指标40.889t/a,本次是第十三次替代,替代后VOCs剩余量为8.2204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