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83号
关于年产20万立方预拌混凝土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砼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20万立方预拌混凝土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石梯子乡,四周均为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E86°48′48.725″,N43°57′31.017″。主要建设两座密闭式180型搅拌站、8座筒仓、6座半封闭式石料堆场、办公生活用房1座。项目建成后年产20万m3商品混凝土,成品主要用于周边企业建设及道路铺设。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比0.6%。
该项目已经我局第八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4〕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砂石料存储于半封闭料场内,装卸料时应采取洒水除尘措施并通过密闭皮带输送至搅拌仓中。粉料(水泥、粉煤灰)采用罐车运输,由密闭管道输送至设有仓顶脉冲布袋除尘器的筒仓中,产生的粉尘经仓顶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每座筒仓高23m。项目物料上料输送及搅拌车间应全密闭且掺水搅拌,两套搅拌机各设置1套集气罩+布袋除尘设备处理后在车间内自然沉降。无组织废气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为车辆清洗废水,废水经容积为20m3的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排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B级标准后用于厂区及周边绿化。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强噪声设备设置罩壳、安装弹性钢垫或橡胶衬垫等隔声降噪设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沉淀池污泥、生活垃圾和废机油。沉淀池污泥利用砂石分离机分离后回用于生产工序。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送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废机油由维修店回收,不在厂区内暂存。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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