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76号 关于中泰矿冶阜康市50万千瓦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4-16 18:33:56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76号

关于中泰矿冶阜康市50万千瓦光伏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中泰绿能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泰矿冶阜康市50万千瓦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上户沟乡大黄山口东侧,占地面积1298.93hm2。项目光伏区采用575WpN型单晶双面双玻电池组件,共2个1.5MW、3个1.8MW和149个3.3MW个子方阵。北区110kV升压站设有4台100MVA主变;南区110kV升压站设有1台100MVA主变。电站建成后首年上网发电量为85975.4万kW·h,首年等效峰值利用小时数为1433h。项目工程总投资2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5万元,占总投资的0.05%。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七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禁止乱碾乱轧,减少扰动面积,分层开挖分层回填,减少地表开挖裸露时间,避开雨季及大风天气施工,及时进行迹地恢复,减少水土流失。土方堆存过程中使用防尘网,并定期洒水抑尘,对施工扰动区地表进行平整,防治土地沙化。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期清扫、洒水。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对易起尘的临时堆土、运输过程中的土石方等采取密闭式防尘布(网)进行苫盖及洒水降水等有效措施;采用商品混凝土,现场不设混凝土搅拌站,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施工期扬尘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为地埋式设计,设施加盖板密闭,产生的污泥及时由环卫部门清运,地埋设施上方定期喷洒除臭剂,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限值要求;员工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排烟管道引至食堂楼顶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区设置沉淀池,机械设备冲洗废水排入沉淀池,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施工期结束对沉淀池进行拆除填埋处理;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施工营地建设的防渗化粪池,定期由吸污车抽吸拉运至阜东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光伏板冲洗废水直接流至光伏板下面自然蒸发;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的A级标准后夏季用于场区绿化,冬季暂存于蓄水池内,定期由吸污车抽吸拉运至阜东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固定类机械设备基础减震,夜间禁止施工,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运营期选用出厂合格的低噪声组件、电子器件装置,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产生的弃方全部用于场地平整及施工迹地恢复;施工建筑垃圾交由当地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项目营运期产生废太阳能电板及组件、废磷酸铁锂电池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理;更换的废铅酸蓄电池、废含油抹布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及时交由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事故发生时变压器油进入站内事故油池,及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在场内暂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危废暂存间及事故油池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建设。

(六)电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各项环保措施,升压站环境影响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频率为50Hz时的电场强度≤4000V/m、磁感应强度≤100μT的限值要求。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